形式典范与辩证障碍

作者|五花马


解决法律问纠纷的过程,也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成文法之下,司法三段论,演绎推理是必备的法律思维。

所谓三段论是:1.小前提:寻找案件事实;2.大前提:寻找与案件相符的法律;3.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结论。

法学理论中,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又被称之为“涵摄”。即:当事人提出主张,法官对当事人的案件陈述和证据材料,通过证明规则、证明责任、证明尺度进行审查判断,剔除无证明能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依证明力大小形成案件事实心证,辨明争议事项的真伪,做出案件事实认定。然后检索与形成心证的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律规范,将选择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对应,判断是否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做出裁判。

涵摄的过程是循环往复的过程,也是严谨、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一方面需需从法律规范去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需要从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剖析法律关系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直至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的法律要件时,涵摄的工作始告完成。

在法律推理中通常会遇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适用现行法律会产生不公正的法律结果。此时就需要进行辩证推理,进行价值判断。

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并作出价值选择的辩证思维活动。它是一种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对于我们来说,很多分歧正是源于价值判断,一方面制定法的形式理性,限制辩证推理,另一方面似乎也缺乏辩证推理的思维习惯。

但,目前的问题,还不完全是辩证推理问题。

单从三段论来说,立法技术落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规则推理不充分,加上证据规则把握不当,那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都有误的前提下,还能得出正确结论吗?

翻了几页书,走在路上,突然想起一句话:女人是形式逻辑的典范,辩证逻辑的障碍。

不由得笑出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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