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先讲一件事情。小二毕业入职的第一家公司发生过一件事情,车间的班组长在上班期间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理由是盗窃,据说金额还比较大。部门领导当机立断,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就没了下文。也许在当时这样做是合法的,然而现在是否合法就不太好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天小二就跟大家分享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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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刑拘人员会涉及到的内容:


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_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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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

刑拘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误判,即:无罪情况。


先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主要就是暂停工资的发放以及五险一金的购买。


那么误判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损失由谁赔偿。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用人单位在处理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时,应该保管好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送达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送达记录;做好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的暂停及接续工作。

综上所述就是:


刑拘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_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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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条件及停止领取情况(《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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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里面好像没有被判刑收监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是不是他们就不能享受其待遇呢?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刑拘人员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


工伤待遇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遵循的补偿原则解释,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无论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由此看出,用人单位跟刑拘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该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法理上讲,失业及工伤待遇和犯罪被判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失业及工伤属于社会保险关系,后者是刑事法律关系。被判刑并不意味剥夺依法可享受的失业及工伤待遇。


以上就是我想分享的内容。我是小二,谢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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