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危急,互联网平台罪恶的原罪如何避免?

近来,所有的媒体都在被刷屏,一个青年的因病过世留下的是对这个青年英年早逝的哀悼,而引起的则是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巨头B、以及背后相关联的莆田系、武警医院等等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在这里相信大部分媒体都在探讨这些被承包的医院的问题了,我在此也就不对这些问题做更多的赘述,我想借此机会探讨一下对于中国互联网平台的企业道德问题。

再来回顾一下,这次B的事件,从根本上来说,B作为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相关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排名的手法,与一些提供“问题医药“服务的厂家产生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纠葛,直接导致了一个大好青年的殒命,更引发了媒体与全体人民的公怒。这就是事情大概的始末,至于这件事情谁对谁错,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其中互联网平台的问题确实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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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久闻网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底,B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85.28%的PC端市场份额,79.8%的移动端市场份额,可谓是搜索引擎界的巨无霸。与此同时,BAT齐名的另外两家互联巨头,阿里与腾讯在相应产业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已经都达到了80%以上,可以说BAT三大互联网巨头已经成为占据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互联网终端。可以说,每天我们接受到什么样的媒体宣传,体验到什么样的购物体验,进行如何的社交活动,只要是在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终端上面的都难以摆脱BAT的身影。

从产业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市场属于明显的双边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无论是BAT的哪一家都是一个平台的提供者,从产业发展避免重复建设、产业浪费的角度来说,通过建立起统一的平台,由平台提供渠道和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是一个平台化产业发展必然的道路,因此,BAT对于产业的整体扩张与发展并不能说是一种垄断的过程,这是一种因为网络经济必然导致的赢者通吃现象。我们在客观的对待这些互联网巨头取得成功的同时,却不得不面对着任何产业巨头天生所具备的原罪。

作为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任何一个企业巨头都不可能避免一个话题,这就是盈利。在会计学上大部分企业的都会将自己的终极目标设定成为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这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中国的现状是对于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而言,在中国这个严格执行大陆法系法律的国度内,法无禁止即为可,而由于我们监管的相对滞后,在大量的互联网企业面前是一个异常自由的蓝海,企业不得不面对这样的诱惑,只要愿意去做,这些坐拥几亿乃至十几亿级超大用户群的互联网巨头,可以轻而易举的控制舆论,影响市场,从而影响绝大部分用户对于市场的判断。就像这次百度可以通过收费的形式,影响对于搜索的排名,从而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而未来会不会腾讯通过广告的形式向自己的广大用户定向的发送广告,阿里通过电商的形式向自己的用户推销商品呢?相信这些都是互联网企业愿意做,并且可以带了大量利润的事情,这就带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这些向巨头付费的企业所带来的东西并不是好的,甚至可能会侵害用户的健康,伤害消费者的隐私,甚至诱导消费者去做出一些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呢?如果互联网企业没能做好风险的控制,那么被误导的消费者就会成为继百度事件之后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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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主要由两条思路,一是完善法律监管,但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法律的监管落后于互联网的创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仅凭法律的监管可能难以覆盖所有的风险点,因此,用法律手段解决互联网企业游走在道德底线的问题恐怕难以解决,这就需要从企业的角度来化解。说到互联网平台的道德修养,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代互联网巨头谷歌,谷歌的那句不作恶(Do No Evil)的名言让这家同为搜索企业的巨头成为了百度最好的参照物。谷歌早在2001年就提出了不作恶的准则,一直以来谷歌都在用企业的一切代价维护这个不作恶的准则,谷歌的不作恶来源于其对极客精神的理解,在谷歌看来信息的普及本身就是一种向善的力量,他们为了践行这种力量谷歌领导建设了若干的技术团队,他们不愿意服从传统企业的道德标准,谷歌认为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本质是非道德性的,它不能对股东的财产负责,而要更多的考虑公众的利益负责。

当然谷歌的不作恶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宣传,而我需要说的是一种不作恶的道德修养在企业间建立的关键,纵观美国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历程,谷歌也不是完全不作恶的企业,对于商人而言在商言商,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钻本国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监管制度和企业创新之间的利差来赚取超额收益,这是不少企业都会去做的,但是美国企业比中国的除了道德修养这种虚的企业文化之外,还有一种让恶无法生存的机制。这就是一种真正的博弈,因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存在,让企业不再是一种一家独大的超级巨头,因此,每个企业都会被至于市场规则的拷问之下,所有的企业都在一种竞争的状态之下,再加上舆论的监督,企业只要作恶就会被陷于一种快速的博弈循环之中,给竞争对手创造出有利的机会,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这就是美国企业为什么不作恶的根源,不是不作恶还是不能作恶,更不敢作恶。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企业盈利无可厚非,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动态博弈的机制,只要一家企业以危害消费者利益来满足自身的收益,很快就会被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所击溃,最终让市场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当中,竞争对手永远比法律更能够洞察企业的弱点和问题。也许这种市场的动态博弈机制,会远比法律更加及时有效,也更具现实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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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下中国缺乏的是一个健康的竞争生态圈,而不仅仅是对于作恶企业的惩处。

(本文作者系烽火台资本经济观察员,本文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和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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