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涛律师: 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及其案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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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媒体平台 06-07 07:38  大

不良资产风云再起,华麦启动不良资产处置专场沙龙,5月20日在北京举行了为时一天的深度分享,邀请6大不良资产领域黄金嘉宾,详解不良资产行业的万亿风口。

篇二

嘉宾:刘洪涛信海基金投委会委员

刘洪涛,信海基金投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第九届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金牌律师。

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及其案例简析

刘洪涛:因为最近不良资产这个行业确实特别热,我本人作为北京市律协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近期在上海和北京多地受邀做了几次讲座,今天讲的有些内容跟我之前在别的地方讲的内容有点重复,但是我希望尽量拿一些新的东西给大家。其实刚才上午的会虽然没有到现场,但是我通过微信直播,基本上全程的参与了,也都听了听。今天大家谈得非常高大上的,吴舸站在金融的立场上分析一些非常标准化的投资理念,说到这儿,和我讲的这个不良资产本身,或者不良资产投资机会的本身,我可能会跟吴舸吴总打上一赌,针对未来有三分之一的央企进入市场的论断,并不是反对这些企业没有遇到相应的问题,我说一下我的经历,大概能理解了。

我本人2006年到2010年作为项目组的成员,在信达北京分公司一线直接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当时我们项目组管理资产规模100多个亿,涉及到北京的债权企业大概370多家,如果加上担保企业将近700家,这700多家企业里面有80%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到现在还活下来多少,没有人做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但是他们并没有被推到市场上去,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去解决了他们的问题,通过国资委统一的劣势企业来逐步退出这个市场。

为什么把话题放在这儿,我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我们认为未来不良资产的市场会非常好。我们知道债券市场央企的小船也翻了,地方政府的小船也翻了,我们拿翻的这条船来说,中铁公司出现了债券违约以后,国资委采取的处置措施是什么呢?首先,把它划转了国资委旗下直接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司,其次所有的高管就地免职,组成多个清欠组对这个企业之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进行清收,用清收的偿付这笔债券,从中央政府角度来讲,国资委角度来讲,允许企业出问题,直接把企业推到市场来看不是中央的政策,至于未来会不会,三年以内可以跟吴总打这个赌,五年以后不敢说,这是我讲一点题外话。

为什么讲到这么一个背景呢?因为今天我要和大家交流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带给我们的经验,兼论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维。我本人2010年离开信达,组建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后来我们这家律师事务所正好跟在田王总讲到的一块业绩非常相似,我们当时帮几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做他们留存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是和王总投资的资产类似的这些资产。我们做了将近18个省,总规模将近300个亿左右的留存不良资产的处置,如果当时认识王总我们就合作了,现在讲一个马后炮的事情。那些留存的资产形势以及内容基本上和王总投资的资产非常像的,后来我本人又组建了现在的信海基金,这是最近刚刚成立的一支专注于做特殊机遇的,不能叫传统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而是特殊机遇的基金,目的就是把我们过去在不良资产市场的经验能够用在新的形势下。

回到正题,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到大家坐在这儿讨论的今天,市场上对于不良资产的判断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市场上常用的处置手段并没有根本性的突破,现在我们最近看新闻上说,招行和中行刚刚发行了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事实上,2008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做了第一单资产证券化。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特别新处置手段的出现。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应对这些不良资产,寻找你们的投资机会?我们回顾一下原来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说这些做不良资产的前辈们,他们用过的一些手段,可能会对我们发掘新的不良资产的机会具有借鉴性,我是一个技术控,跟大家讲一讲,这里面绝大案例是我亲自做过的,至少是我部分参与过的,极少数案例别人做,我后期接手的,拿来跟大家分享。同时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新的常态下,我们不良资产商业机会的一些个人的判断。

讲事情我们都要讲一个开头,我讲一下我眼中不良资产。在2014年的时候,北京市律协旗下的不良资产委员会做了一个不良资产的工作指引,我们在起草这个文件的时候提到,不良资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良资产,随着我们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手段的增多,1999年的时候只有几家银行能放贷款,现在影子银行、信托公司所有的市场上融资主体非常多,不是传统的信贷机构可以用一些委托贷款,甚至说用一些贸易的形式来去做一些市场上的融资行为,不良资产的定义已经很大的扩张了,王总讲的不良资产,我们也纳入到了大的不良资产定义范围以内,包括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类型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我们本身也有了一个更广泛的认识。

一、不良资产处置分成两个定义:一个广义,一个狭义

其实不论是广义的定义还是狭义的定义,我个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是两个,一个是估值,一个是重组,这是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内容。估值内容,今天不谈论了,因为如果把估值的问题单拿出来,大家愿意交流,交流一整天都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现在讲到所谓的处置,如何把手头的不良资产变成我们想要东西,可能是现金,也可能是一个可以在标准化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产品,也可以是我们想要持有的一项优质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一些手段:—1、债务重组—、2、诉讼—、3、转让、4、企业重整和债转股—、5、以物抵债

目前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属于比较热门的行业,稍微着重用原来的经验试图解读一下现在市场情况下,债转股和不资产证券化有可能存在的前景及投资机会。大家可以看到,1、债务重组、2、诉讼、3、转让、4、重整和债转股,这四种处置手段是当年资产管理公司非常常用的。因为资产证券化当时除了2008年做的一单之后,后面没有再做了,没有再做的原因大家了解不良资产的历史可能清楚,它本身在估值,流动性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前四种中,大家平常可能接触比较多的是诉讼,我们现在新一轮的不良资产最大的问题,是不良资产的诉讼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讲诉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不良资产的出让主体、受让主体,比第一轮处置规模大很多,当年转出方只有银行,无非区分为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定义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司 法解释对于现在很多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对应不上的。

手段之:诉讼

当时为了处置不良资产,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包括刚才吴舸讲的海南会议纪要,对这个会议纪要的背景解读,我有些方面非常赞同,实际上是规范化的行为,吴总讲到的在诉讼中遇到不立案的,所谓收购资产合理收益的说法,不仅仅是地方性的法院观点,而是当时讨论海南会议纪要的时候堂而皇之拿到最高院的讨论席里面来了,不良资产民间收购主体收购不良资产之后的收益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超出部分收益视为不当得利的观点,很庆幸没有在海南纪要版本里面列出来,因此,我对于这个海南纪要的的解读跟吴总比较一致。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当年所有的司法解释在它的背后都有一个限制范围,国有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再由金融资产公司转让给不同的社会投资人两个范围内进行产生效力。但是现在我们发现到市场上,所谓的国有银行的范围是很小的,银行主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很多资产的交易并没有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去进行。比如说,银行的可能现在大家都还愿意找一个通道,找一个信达的分公司,那么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如果拿到市场上去转让,需不需要经过通道,我们现在纳入到金融企业2012年银监会有一个金融企业的定义,纳入金融企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监管的旗下企业,它的批量转让走AMC,非批量转让是不是非要走AMC还无定论,由于转上主体和当年的司法解释对应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年的司法解释是否仍然适应于现在的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个画一个很大的问号,为什么画很大的问号呢?其实在律师界大家都知道了,在前两年的北京市,出现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个债权包里面转让的标的,是否应当适用原有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以至于现在两家中院还提请了北京市高院,对这个问题进行阐明,目前为止最高院没有给明确的答复。我们讲到诉讼,我们在处置的手段中间,诉讼未来将会面临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我们接下来,过去的经验如果讲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过去的经验,哪些经验很有可能派不上用场的,在诉讼中我们在过去对于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传统经验,可能在新的形势下派不上用场了。

那么除了诉讼这个手段以外,债务重组、转让、资产证券化,我个人观点认为新的形势下,基于原有的经验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他们即将成为不良资产重要的处置手段。

在刚才吴总分享的观点,包括今天上午有位嘉宾讲到诉讼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占的比例很低,以我们自己亲身经验来讲,当年管理117个亿的不良资产里面,通过诉讼方式回收的总金额不超过10%,通过诉讼进入到的标的规模不超过15%,我们整个项目组的绝大部分利润以及绝大部分的处置手段是通过债务重组完成的。所以我个人观点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以及在我们抛开单个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看,在整个资产包、未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里面债务重组成为不良资产处置非常重要的手段,甚至可以讲,其他的所有手段都是围绕债务重组展开的,债务重组贯穿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始终,把观点放在这里,回头可以结合我们当时的一些案例跟大家讲这个债务重组。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它的出发点在于债务重组这种处置手段的一个核心的特点,就在于它是非对抗性的,所有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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