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的这几种“提单”你不一定都知道!

提单在对外贸易中,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这九类提单看下文介绍: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一)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straight)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中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假如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二)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To the order。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三)指示提单(Order B/L):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统一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呢?目前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   

  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一)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

  (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一)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

四、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一)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二)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三)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第一程船运输的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各程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负责,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四)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五、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一)全式提单(Long Form B/L):相对于简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

  (二)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六、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一)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二)顺签提单(Post-date B/L):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者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三)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交单结汇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或由于船公司的原因船舶未能在装运期内到港装船,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提单签发人承担。

  (四)过期提单(Stale B/L):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或过了银行规定的交单期限未议付而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滞期提单。

七、按收费方式划分

  (一)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成交价格中CIF、CFR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

  (二)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指表明运费在目的港由收货人支付的提单,并且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否则不能对抗收货人.

  (三)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

八、按提单签发的不同划分

  (一)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二)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NVOCC B/L):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九、特殊提单

  (一)合并提单(Omnibus B/L):指应托运人要求将不同种货物合并在同一提单上的提单。

  (二)并装提单(Combined B/L):指将两批或两批以上的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1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的,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

  (三)分提单(Separate B/L):指将装货单上同一批货细分成两批以上分别签发的提单。

  (四)交换提单(Switch B/L):指凭原提单换发的另一套提单。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

  (五)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六)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B/L):指以包裹形式托运的货物而签发的提单包裹形式托运的货物而签发的提单。这是承运人根据贸易上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一种提单,重量不得超过45kg。

  (七)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为装运集装箱所签发的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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