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毛利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方案一:商品以七折销售;

方案二:“满100送30”,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商家现金流及净利润计算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等):

方案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元,在这种情况下:

应缴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净现金流:70-60-2.14=7.86元

方案二、“满100送30”,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赠送商品不做视同销售,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含赠送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8/(1+17%)×17%=3.20(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0(元)

应缴所得税=18.80×25%=4.70(元)

税后净利润=18.80-4.70=14.10(元)

净现金流:100-60-18-4.70=17.30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这种情况下,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促销费用)=4.19(元)

应交所得税=4.19×25%=1.05元

税后净利润=4.19-1.05=3.14元

净现金流:100-60-30-1.05=8.95元

(购买100元)三方案比较:

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净现金流7.8617.308.95

净利润6.4114.103.14

(购买200元)三方案比较:

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净现金流15.7248.7540.40

净利润12.8239.7428.78

(购买500元)三方案比较:

方案及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净现金流39.31143.11134.76

净利润32.05116.67105.70

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及现金流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净现金流和净利率大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真正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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