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老同学,我看上一辆摩托车,但是现在手头有点紧”
“哎,我最近手头也紧,真心帮不了你。”
“看把你吓得,不是跟你借钱,我和摩托车店的老板说好了分期付款,你给我当个担保人,就签个字的事。”
“就签个字啊,容易,走吧。”
就这样小李成了老同学马超购买摩托车分期付款合同的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名字。
“你是小李吧,我是摩托车店的老板,你的同学马超,在我这买的摩托车,你是担保人。按合同约定今年的2月是交摩托车款的最后期限,现在都12月了,还差着一半钱没还完?人也联系不上,你是担保人,你可得帮着找人,让他赶紧还钱。”
“行,我找找看”
“你是小李吧,我是摩托车店的老板,马超这个月又没有还钱,电话也打不通… …”
“王老板,我也满世界找他呢,找不到啊”
“你是担保人,我找不到马超,我就到法院告你… …”
就这样小李成了民事案件被告人。
2
法庭审理中:
“原告,你是否向被告主张过保证责任?”
“法官,去年12月时候,我联系不上马超,找过被告帮我找马超,一月份的时候马超还了一千块钱,后来我和被告都找不到马超,我没办法才告的被告”
“在你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保证属于连带保证,法定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你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其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法官,这个保证期间不是从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计算吗”
“不是的,你们的合同里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期间是按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这个时间起算六个月,你的诉讼请求法庭不能支持的”
就这样王老板丧失了向保证人实现权力的机会。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时常发生。为了哥们义气、碍于朋友情面、不懂担保法律规定,往往很轻易的就为他人担保。而如摩托车行老板一般对担保的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人亦是大有人在,以为有了保证人,就有了保障,白白错失了实现权利的机会。
3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且仅有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设定其他类型的担保。
下面我们来细说一下保证这一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人保。
多数人对于保证的理解大都停留在“就是签个字而已”的层面,实则不然,保证其实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
谁能当保证人?
这是保证主体的问题,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简言之,就是只有具有偿债能力的(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当保证人。
担保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担保范围可以约定、可以法定。可约定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约定;法定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发生转移或变化时该怎么办?
在保证期间内,当债权人将主债务转移给他人时,保证人的责任不变;但是当债务人征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时,要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内容进行变更时,同样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个什么鬼?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大众往往分不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二者虽只是名称不同,但是在责任承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
一般保证责任承担是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前,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找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的责任承担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文中的王老板直接起诉小李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就在这里。
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写明一般保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是对具体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是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的。当事人有约定就按约定计算;如对期间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一般保证期间与主债务期间相同,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王老板就是错误理解了保证期间计算,才导致权利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