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诚〈孟子〉学习笔记426,10-4-4,万章章句4-4》

《金文诚〈孟子〉学习笔记426,10-4-4,万章章句4-4》

【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
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

今天是丁酉年己酉月甲辰日,七月廿四,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

上一节,孟子讲解对待御人的礼物原则,同样干脆,他把这件事直接提到前一个环节,不等见礼,直接处死,不仅礼物见不到,就连教育改造都不用,就有这么干脆。

这一节,万章接着对待御人"不教而诛"原则问下去:当今的这些诸侯,横征暴敛,剥削百姓供自己享受,就跟强盗们在人烟稀少的旷野上干出杀人越货的行径一样,现在,这些诸侯也按照您说的两条标准送礼,却为何又可以收下呢?

哪两条标准呢?交之以道,接之以礼。交之以道是指婚、丧、远行、周济、救急等民俗,接之以礼是指态度恭敬,言辞恳切。文言文之美,从这里体现出来了,"交之以道,接之以礼",一句话就把这些民俗和行为状态概括呈现,精炼而美,易记易立。

孟子说,你说诸侯就是强盗不对。诸侯的做法固然有许多不义,但把他们等同于强盗,则又过头了。

为什么呢?孟子说,如果"有王者作",现在有一位圣王出现,你认为他会连现在的诸侯都处死吗?"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比"字解为"连"字,包含的意思。还是先教育,仍不改正的才处死呢?当然是"教而不改者诛",这就跟处死强盗的"不待教而诛"完全不同了。

处理诸侯与处理强盗原则完全不同。

如果凡是取得不属于自己财务的行为统统定义为强盗,这是把"抢劫"的含义范围扩充推广到了极致。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那要连草籽儿都不取才符合要求,如果是这样,那么,稍有一些不合适的情况就要被定为强盗了。虽然诸侯的贪婪足以称之为民贼,但民贼并不就是强盗。

等号不是随便划的。性质不同。

第一,道德原则不能无限扩充。"应当"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但不能用来作为教条的道德准则。

第二,按现代政治学概念来说,这属于政权合法性问题,当权者的行为错误和强盗的杀人越货,首先不是程度问题,而是性质不同。针对同一现象的不同性质,处置原则完全不同。

诸侯不是强监,那么,诸侯的馈赠当然不同于强盗的礼金了。君子当然要遵照"却之不恭"原则处理。

收下。

【学习参考书目】
《四书章句集注》朱熹著
《张居正讲解<孟子>》张居正著
《资治通鉴直解》张居正著
《读四书大全说》王夫之著
《孟子正义》焦循著
《孟子与万章》南怀瑾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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