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丨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字之差招致800万判罚!

索赔941万元,一审判赔832万元……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斐乐体育起诉中远鞋业、中远电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西城法院认为,被诉商品在鞋子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图形”标识在构成要素、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与原告第163333号“FILA图形”商标、第G691003A号“FILA图形”商标近似,其行为涉嫌侵犯斐乐体育的企业名称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中远鞋业、中远电子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合计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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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字”之差,招致800万余元判罚

据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法院依据原告关于以被告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结合被告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依法适用了3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

中远鞋业提交的财务数据显示,通过计算后得出的2015年和2016年的总营业利润除以3后的利润为263.8万余元,最终确定了79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提出的41万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没想到,一“字”之差竟然招来800万判罚,百万的赔偿额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绝不是一个小数字,创业公司打造自主品牌、制定品牌发展规划、避免相关诉讼是至关重要,在使用相关技术、商标和产品标识时,应当在权威网站进行知识产权检索或者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检索来排除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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