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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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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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本条对保险合同的必要记载事项与重要记载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款的第1项至第3项是必要记载事项,第4项至第10项是重要记载事项。

对于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合同中缺少,那么该合同将不成立;对于重要记载事项,如果缺少,那么该合同仍旧可以成立,对于缺少的事项可以依据合同法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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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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