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高频考点,你确定不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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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体灭火系统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6.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³

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7.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8.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二、泡沫灭火系统

1.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2.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3.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5.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三、干粉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4.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6.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三)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系统

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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