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度在哪里?(赵宇案)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主体权益和不法行为主体权益的博弈。法律上通说认为,不法行为主体的先行行为导致自身的法益受保护性“贬值”,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正当行为主体的权益,不能单看结果引发同情而让步,法律应该对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加以优先保护,也就是我们法律人常说的“正义无需向非正义让步”。

根据通报中的内容,我们争议的焦点是:赵宇那踹一脚是否是过当行为。

从社会平均人的情感上讲,这一脚是正当的。李某先殴打赵宇,后赵宇和李某发生冲突互相拉拽,双方摔倒在地上,后赵宇起来后顺势踢了李某腹部一脚。我想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李某倒底后并不代表李某停止了再次殴打赵宇的行为,李某很有可能站起来继续殴打赵宇和邹某,后果不堪设想,说明李某制造的危险还未消除,赵宇当然还处于可以正当防卫的情形,那么继续踢一脚并不为过。

从法律问题上考虑,针对本案来说,这一脚可认定为过当的。赵宇将李某拉拽开来,并与其互相殴打,这是正当防卫,毫无疑问。但从年龄、身体力量、附随工具等方面来看,两人对抗,李某显然不是赵宇的对手,两人在前期拉拽倒地殴打后,赵宇已经处于上风,赵宇不踢这一脚,李某也对赵宇构不成有效的威胁,所以法律上来说,此时间节点开始李某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赵宇站起来对李某的腹部踢一脚带有冲动和愤怒的情绪,后续继续拿凳子想殴打的行为也可以证实。

综合本案,李某被踢成重伤,重伤意味着近几年失去劳动能力,后还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算很惨了。同时,赵宇案的不起诉,让赵宇免于刑事责任,也得到了比较合理的结果。

是的,那我们应该如何合法运用正当防卫呢?那么下次见义勇为,我们应该如何注意什么呢?

一是要发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有人正在“欺负”别人才能动手,对象只能针对的是干坏事的人,其他人可不能防卫的。如果情况不紧急,可以呼叫其他人一起见义勇为,不要自己一人逞强,否则没监控的情况下无法解释清楚自己。

二是判断是不法侵害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杀人,放火,强奸,爆炸等暴力行为,大胆放心去做,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无限度防卫的。

三是把握正当防卫的度。首要任务是保护好自己,在保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分三种情况:我方势力胜于对方。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愤怒冲昏了头脑,实在要发泄情绪,也只能进行表面上的殴打泄愤,不要让对方有重大的伤情,例如:让对方吃点皮肉之苦是容许的。二是我方势力弱于对方。对方膘肥体壮,不要硬来,有人呼人,没人就尽自己的全力保护自己,防卫中有机会占成了上风,一定不能松懈,要继续控制,不能怕被担责任而畏首畏尾被对方反击,总之要记住此时在法律上来说你的命比对方更值得保护,就算有后果,我想有良知的法官也会支持你的(龙哥案就是如此)。三是我方势力与地方相当。还是那句话,防卫过程中,有人就叫人,没人才硬上,旁边有工具就拿工具进行制止,先口头警告,如果对方持续殴打在判断对方已被我方有效控制,一定要保证对方被控制,此时你要泄愤的话,可以让他在防卫中受点皮肉之苦,例如殴打一些不容易致伤的部位,这样你才能有效的保全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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