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案例(一)

案情简介:

案例源自: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

2012年6月19日原告黄贵生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上海吾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吾创公司)。2014年3月26日,吾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根据2013年经营情况,不同意进行利润分配。原告黄贵生作为不同意决议的股东,在决议上写明:因涉衣关联交易亏损,转移利润造成,故不同意分红方案。

2014年4月30日,黄贵生向吾创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吾创公司提供下述经营信息供黄生贵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所有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不限于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

2014年5月13日,吾创公司向黄贵生发出关于要求查阅公司资料的回函,表明黄生贵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但该资料属于公司原始档案,故通知黄生贵于2014年5月19日14:00前来公司查阅;但未对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予以回应。黄生贵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要观点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理应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

被告主要观点

吾创公司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仅限股东本人,是否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该项权利,应由公司决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但不应包括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

裁判要旨: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黄生贵有权查阅、复制上述资料。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吾创公司认可其制作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故黄生贵有权查阅上述资料。对于财务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吾创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明细表,而黄生贵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吾创公司存在上述明细表,故驳回黄生贵要求查阅、复制上述明细表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1、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最重要的法定权利。股东只有在充分享有、行使知情权时,才能知晓公司经营状况,最终确保股东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小股东)。

2、如股东不享有公司控制权时(特别是小股东),就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范围、行使程序及知情权行使之禁止情形,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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