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一台无人驾驶却又在路上飞驰的汽车能不能懂伦理道德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世界著名的难题——电车难题。
一、电车难题
电车难题有很多版本,最早于1967年由英国的一名哲学家菲利帕·富特提出:
一列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发现前方轨道上站着五个人,不知何故无法离开。司机可以任凭电车继续行驶撞死这五个人,也可以让电车转到岔路上,但这样会撞死另外一个在岔路上的人。那么司机应该怎么做,是转向还是不转向?
这个问题被提出之后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讨论中衍生了更多不同的版本,仅摘录三个典型的。
版本一:
情形与上文相同,但岔路处多出了一个扳道岔,不扳动道岔车会继续前进,扳动道岔,就会拐弯,那么这个人是否应该扳动道岔?
版本二:
电车行驶路径上有座桥,桥上有个胖子,胖子身边站着的人发现,只要把胖子推下桥,就可以阻止电车继续前进,起码不会继续撞到路上的五个人,那么要不要把胖子推下去?
版本三:
与版本二类似,岔路其实也是与主路连通的,岔路上站着一个人,撞上他,就足以让电车获得足够的阻力停下来,这样驶回主路的时候,就不会撞上那五个人,司机要不要拐弯,或者旁观者要不要扳动道岔?
二、两个论点
在开始说双效原则之前,先就着第一段的题目说一下提出者的论点,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
菲利帕·富特在提出电车难题后,还提出了一个假设,假如杀掉一个人,能够制取救活五个人的灵药,那么你是否支持杀掉这个人呢?富特认为,“人们倾向于选择司机转弯撞更少的人,却不同意杀人制药,这很值得深思与探究”,由此引发了大讨论。
十九世纪的伦理学家边沁曾说,“一个行为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其造成的后果”。这一论点被称为“后果论”。它被称为“功利主义”,意思是说,判断好坏的标准,就是是否造成“幸福的最大化”或者说“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请注意此处的功利主义和我们平常认为的并不相同)。
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们能够接受电车司机选择转弯,而不能接受杀人制药。电车司机转弯,或者类似的,扳动道岔另电车转弯,使得死亡人数降到最低,这符合“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至于另一类直接杀人的,还有一个比杀人制药更具象化的相似例子,即著名的医生杀人假设:
假设发生了一起连环车祸,急救车送来了六个人,前边五个人受损的器官分比为五大重要的脏器,第六个人则基本没什么伤,只是因为撞击昏迷了过去。此时医生摘取了第六个人的器官给前五个人移植,救活了他们,但牺牲了第六个人。
在把胖子退下桥、杀人制药、杀人医生这类似的三个例子中,人们可能会普遍认为这种做法无法接受。
就此有人援引十八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话说,将人视作手段,而不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永远都是错误的。那第六个人被利用了——目的仅仅是为了拯救其他五个人的生命,而丝毫没有考虑到他的个人以及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康德的这一观点,被称为“义务论”。从义务论的角度看,道德即向拥有不同“权利”的人实施“义务”,而不仅仅是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这样的加减乘除。
于是后果论的人们给出了这两种情况的不同,并对此做出了解释。
电车司机拐弯,或者扳动道岔,选择杀死一个人,是不得已的选择,杀人不是目的,目的是救人。而把胖子退下桥、杀人制药或者杀人救人,杀人成为了目的,在此之后才是救人的目的。而且,人们选择不让此类事情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万一下一个被要求献身或者被人主动要求“我要杀死你”的人就是自己呢?或者说,万一自己成了那个胖子或者被医生杀死的人呢?当人人自危的时候,就不满足“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了。
到了这儿,支持这两种观点的人争论不休。然而人们都忽视了上边列举过的一个例子——版本三。在那个版本的假设中,存在一个付出生命就能让车停下的人,以及他所在的、连通了主要路线的岔道。在这个版本中,司机要不要拐弯?拐弯了又有没有错误呢?
三、双效原则
从朴素的伦理和道德观来讲,人们是应该求善避恶的。然而有些事情,就像上边列举的各种不同的例子一样,假定杀人是恶、救人为善,那么上边各种例子中既有善果也有恶果。如何判定这一行为到底是善还是恶,十三世纪的圣·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提出了“双效原则”。他认为,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为达成善的目的而同时造成恶的结果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些特定条件,包含四层:
条件一: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中性的。
条件二: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但可以允许其发生。
条件三:善果与行为本身的关系,其直接程度,必须等同或者高于善果与恶果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善的结果必须是由这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否则,行为人就是以恶果为工具来达成善果,这是永远不能被允许的。
条件四: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以这四个条件反观以上的各个例子,电车难题本身,司机使电车转弯从道德上讲是中性的,他并不希望有人死,也没有利用这个人的死来达成救另外五个人的目的,最后一个人死了另外五个人活了。这样司机的转弯行为满足以上的四个条件,因此从道德上讲,是可行的的。
同样利用双效原则的四个条件可知,推胖子下桥、杀人制药、杀人取器官救人都是不合乎道德不可行的。
四、车辆的伦理道德
说到这儿,看官们可能问了,你不是要从电车难题说起,讨论车辆的伦理道德的事儿嘛,怎么扯了这么久的电车难题还有各种理论?
因为,看完了上边的,现在我们把场景转换一下。
一辆无人驾驶的出租车,正在公路上狂奔,车上坐满了乘客,这时候发生了刹车故障,好在这车的无人驾驶技术够牛也够成熟,左闪右躲的,没撞到别的车,就来到了十字路口。
然而,正是红灯时间,直行会撞到面前过马路走到一多半的行人,右转会撞到另外一个方向上闯红灯的行人。恰好,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到一半的是一个人,闯红灯的是一家五口,男女老幼都有。
请问,这辆因为刹车失灵而失控的无人驾驶出租车该如何抉择?
有的人会说,那当然要避让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甭管人多人少也得让;
有的人会说,那当然要选择人少的撞而不是人多的啊……;
有的人会说,提升技术让车撞不到人不就好了么;
也有人会说,车上还坐满了人,就算撞不到人,撞到别的,别忘了车上的人也会受伤。
诸如种种,不一而足。观点会很多方法也会有很多。
然而,说到这里,各位看官是否发现个问题,不管这台车要怎么做,这些选择都是由人做出来的。换言之,即便不是这种假定条件下的各位帮车做出的选择,放到现实条件中,车做了什么选择是由写程序的人决定的。
所以,车到底有什么样的伦理道德观,其实,取决于开发车的人。
这才是让车懂伦理道德的根本难点——造车的人到底秉持的是怎样的道德观?这样的道德观,又是否能够由所有人接受?会不会有人凭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奸民意?
就像最近密集出现的另一则新闻,程序有了种族主义倾向。
程序怎么会有种族主义倾向?根本还是在人,在程序的设计者。
五、结语
上边的双效原则,或许是一个能够取得最大公约数的对电车难题的解决办法。然而,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的过程中,还有多少类似电车难题的道德难题,又需要设计者去设计多少条规则来进行规避呢?单单机器人三定律,似乎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