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外籍高管的核查

新三板对公司董事高管的核查主要是任职资格核查,即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公司的章程也都是原文叙述《公司法》第146条资格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此核查董事高管需要依据本条规定逐项核查,核查的途径可以通过全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百度也提供了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用起来比官网速度更快)、征信中国等。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聘用外籍高管。外籍高管的信息一般不为国内政府机构掌握,对外籍高管的核查不同于本国的董事高管。

1、核查是否犯罪

外籍董事高管可以在其本国当地类似国内公安的机构开具证明,由当地的律师或者公证员见证材料。

也有简化处理,仅仅审查该外籍董事高管来华的工作签证、专家证,以及本人承诺。

2、核查是否有大额负债未清偿

外籍董事高管来华工作,办理了境内中国的银行卡就可以在征信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到信用信息。如果来华时间短暂,征信系统尚未收录其征信信息,其银行卡开立银行也可以出具资信证明。

有些企业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设置外籍高管,但是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该外籍人士为高管,则没有必要对这些所谓高管进行核查。

张云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微信:zhangyun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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