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正义与法律——拷问“刺死辱母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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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被一则“刺死辱母者”的新闻刷屏,该案件首先披露于2017年3月23日星期日南方周末,案件背景大致是这样的: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腾讯新闻)

在尔后披露的法院判决书中,法院对于于欢的正当防卫不予认定,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以及赔偿金。

舆论一时哗然。并非当事人,所以有的案情外界并不清楚,但是司法结果和舆论产生的巨大冲突,法院必须予以解释。

想起曾经的邓玉娇案,舆论影响司法,由来已久,媒介审判也备受诟病,但是,民众的诉求代表了某种正义的方向,它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些,我们先放下不谈,来看看案件。

在媒体的报道中,突出了这样几点内容:暴力讨债—侮辱母亲—警察冷漠—被迫反击—判决不公正。这里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无数的争议,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首先,暴力讨债。债务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恶意拖欠?行使了何种暴力?假如现有线索无误的话,债务利息已经超出了最高院规定的36%的绝对线,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法院也确实认定了于欢和其母亲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暴力辱骂虽然判决书轻轻带过,但也的确存在。由此我们可知,暴力讨债的确存在。

其次,侮辱母亲的细节。这里最大的争议在侮辱的限度问题。此案特殊的地方有二:其一,侮辱的对象是母亲,而非本人,其二,侮辱涉及猥亵的成分。这里就不再仅仅是人格尊严权的问题,它和自己受辱的情况显然应该区别对待,此时,司法和舆论最大的冲突显现。因为事情发展到这里,我们不能再简单的从一个案件的构成要件去分明的“客观而理性”的看待,而应当考虑到伦理问题。为什么人们觉得法官的判决不公正,认为法官冷血,原因就是法官依然按照纯粹的法律的理性思维去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他所掌握的线索和证据,正当防卫的构成缺乏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因此不予认定,但是人们却是按照伦理的角度去理解于欢的行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士可杀不可辱”,“事母至孝”的传统至今仍然被人们称道,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主义的国度里,亲人的重要性不亚于自己的生命。东方文化中的儒家传统的对于孝道的重视显然比西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契约交易要多的多,这里并不是说西方的纯粹理性主义的契约精神不好,而是说它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中遭遇了水土不服。

经济学里,有一个叫做“理性人”的概念,也常常被用于社会学领域,所谓的"理性人"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可以说这种工具理性主义一直是人的本能,人的大脑也正是靠着这种最便利的路径工作。但是,很多时候,事实却常常不是这样,无论是“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孔子,还是那些明知前路危险,却依然选择奔赴战场的士兵等,因为总是会有些东西超越深藏在每个人内心的利己主义。即使是对于人类的群氓本性深恶痛绝的勒庞也曾说:尽管存在着理性,文明的动力仍然是各种感情,比如,尊严,自我牺牲、宗教信仰、爱过主义以及对荣誉的爱。

说了这么多,只是想表达一个也许并不那么成熟的观点:你并不能要求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法律意义上的判断和理性,尤其是在有辱人格尊严的事情的发生的时候。

这里还存在的一个争议是侮辱的程度,私以为这个案件已经不能简单的从侮辱的行为大小去判定侮辱的程度。有一个细节,有人说被害人曾经用性器官去贴近当事人母亲的脸颊,又有人说仅仅是脱掉裤子,并没有其他过分的举动,对于当时细节,我们身为局外人,并无从得知,也无法去判断那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我们仅仅可以看到的是,被害人事实上并不是对于欢做出的侮辱行为而是他的母亲,并且这种侮辱涉及了性,对于一个男人来说,这种侮辱事实上是双重的,儿子对于母亲的尊敬,以及男性对女性的性别爱护。这里触及了传统伦理,也是人身上的两块逆鳞,性侮辱和亲人的侮辱。我想于欢当时之境,也许宁可被侮辱的人是自己,也不愿是母亲吧。

再者,警察问题。争论点在于,警察已经来过,却只说了一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然后离开,从而导致了于欢绝望之下杀人。那么,警察离开和于欢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呢?作为非专业人士,想说一说自己的看法:第一,在案件发生之前,于母已经报过警并且打过市长热线,均无果,说明他们已经求助过司法救济,但事实如何?报警之后警察如何处理的,是否留档?是否进行过事件跟踪?市长热线是否有认真对待过民众的投诉?是如何处理的?这些案情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从事件的结果来看,警察的处理不当的失职之责怕难以逃脱。第二,有人辩解说,警察并不是离开,而是走出院外询问情况。而警察一般不介入经济纠纷。不知这是否是警察自己的辩解,假如是,在我看来,这荒谬至极。警察已经说过:讨债可以,打人不行。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我们的警察显然已经意识到,现场可能存在打人现象,或者说有这种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做出应对,反而走出室内,将母子二人丢给十几个讨债的恶徒,无论在现场是否发现了凶器或者工具,警察都存在着失职失察的罪责,做一个不负责任的猜想,这背后是否涉及某种默许或者蛇鼠一窝的成分,尤未可知。

最后,法院的是否司法不公正。我们应当看到,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我们的法律只能尽最大可能通过程序设计去实现公平,却不能保证。大量知法却绞尽脑汁去钻法律空子的人证明了这一点。正如正当防卫的人定之严苛一样,在恶性事件发生后,他必须最大限度的避免二次伤害。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法律不再是“杀人偿命”,西方许多国家也因此取消了死刑。因为人们渐渐明白,用另一种暴力去遏制暴力,用另一种死亡去替代死亡,本质上两种暴力行为没有太大差别,立法者们在不断思考以一种更为科学的方式去替代那种法律上简单的加减法。

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我们的法律也好、伦理道德也好,一切都是为了我们本身能够更好的发展,我们要包容这种进步的过程,而非用自己简单的善恶观去逼迫法律做出他的修正。因为案件总有特殊性,而法律必须具有普适性。我们看到的仅仅是这个案件,而法律将要面临的却是以后无数个相类似却都差异甚大案件,为了一个案件的公平而去影响以后无数案件的,这是不可取的。

但,既然他目前还不完美,那么,我们就来说一说这种不完美。

对于司法公正问题,涉及三个关键要素:法官,案情,以及最后的判决。首先是法官,这里许多人骂法官冷血,但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法官的作风或者能力有问题,而对于案件的讨论,我们也不能因对结果不满意而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贸然定义,但假如事实如我们所见,那么这位法官当真是失去同理心了。其次是案情,关于案情的讨论集中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问题,里面涉及许多细节,进行了什么样的侵害?侵害是否正当时,情况是否紧迫?是否防卫过当?等问题,这里有一个细节令我注意,法院认定正当防卫不成立的理由中有这么几条:警察已经来过,没有使用工具,生命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即防卫紧迫性不存在。作为非法学人士,我无法从法理的层面去认定,只是作为普通大众,不免有这样几个疑问:为什么要用警察已经来过而非警察来过之后的是否积极行动来界定?假如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属实的话,警察显然有不作为的嫌疑,假如该嫌疑成立的话,这是否还能成为正当防卫不成立的原因构成?还有,没有使用工具。实行性侮辱需要工具吗?人身限制需要工具吗?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侮辱行为的性质并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再者,生命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我不知道这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也是我以为目前披露的细节中不能明确的一个问题,也许,真的如法院所说,于欢母子只是受到了人格侮辱和性侮辱,而没有生命健康权上的危害。

那么我们来看看关于人格尊严权,有这样一段解释: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尊严,似乎是一个特别虚幻却又无比切实的概念,虽然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但这些分开的名词似乎并不能真正说明或者贴近我们心中对于尊严的定义。因为这次分散的名词仅仅是从外界的眼光去定义每个人自身的尊严感,而非从人心出发。看了网上一则评论说到西方国家对于人的尊严权的保护,基督教信仰的他们认为上帝造人赋予每个人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任何对于他人的侮辱都是对尊严的亵渎,侮辱一个人的尊严等于侮辱一个人的灵魂,所以,西方有引以为傲的骑士精神,为了尊严,他们甚至不惜以生命去证明。而我们也是。《礼记》中说,儒者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在这种刚烈的文化氛围浇灌之下的人们,即使是军事实力孱弱的宋朝,也谱写了壮烈的崖山之死。尊严,往虚了说,不过是一种很难界定的感觉,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正是这缕也许虚无缥缈的感觉,支撑起了民族的脊梁。

话说回来,假如我们能够意识到,对于一个人来说,精神和肉体同等重要。能够意识到,精神上的痛苦有时比肉体上的痛苦来的更甚,也许我们就能多一点理解。

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在中国频频水土不服,正如苏力先生所说的那样,我们要做的不是一意孤行,强调强制力,而应反思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有人说,警察的不作为成为压在于欢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令处于绝望中他杀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讲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源自公民自身权利的让渡。可以说为了自身更好的规范的生活,人们把私力救济的权利让渡给了国家,而向寻求国家的保护,而我们缴纳税收以作保障,那么,假如这种公权力缺位,私力救济是否合理呢?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在本案中,警察的行为令人瞩目,对警察的讨伐也饱含着人们对于公权力救济,对自身安全的忧虑,因为我们都不知道,自己是否会成为下一个于欢。也不知道,当我们身处险境之时,是否可以选择相信警察,等待警察。换句话说,这个案子唤起了人们的代入感和同理心。

从法社会学上说,这个案件实质上说的是书本上的法和社会上使用法的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民间伦理和法律条文产生了不适应的问题,我们很难说应该偏向哪一方,但倘若法律真的是体现人民的意志的话,作为公众的我们就应当有说话的权利。

现在,说回开头讲的媒介审判和舆论影响司法的问题。司法独立和法治舆论没有必然的冲突,假如逼迫网友噤声而获取所谓的司法独立,那么,这样条件下的司法独立也只能是一种变相的法西斯独裁,因为法律本身就不完美。而且,司法作为国家一项公权力的行使,也天然的必须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当然,我们可以看到舆论的力量,也希望他能够带来好的结果,让事件更加清晰,让那些并不光彩的执法、司法问题浮出水面。我相信唯有舆论和民众鞭策,我们的国家机器才能更好的运转。

读完整个案件,我身上不禁冒起冷汗,我很难想象那样一种场景,母亲被辱我却只能忍耐,心灵的煎熬比身体的折辱更难忍受。警察的不作为更是压在于欢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了惨案的发生。真正可怕不是那个案件的恶性,因为我们总知道,法律可以让一切的正义昭彰。但,假如我们真的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那才是最大的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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