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一百天的读书笔记】我认为的《你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里的干货。(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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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隐私

你跟你的肋骨都要讲隐私,更别提人与人之间了。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领域、活动、信息进行支配,并依法受到保护,从而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私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四大方面。聊天记录是可以视为个人通信私密的,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获知该信息,更不能将该信息公开。”

“不过……她的经理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公示违反公司规范的行为,这个也构成了侵权吗?”方圆问。

“经理拍下的聊天记录只有几句,而且只在公司内部传播,这不能构成免责事由,仍然是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不过这里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经理公布这件事情,并没有无中生有,而是确有其事,所以是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我(作者)补充到。

“跟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承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其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甚至是批评,其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甚至是批评,其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公众人物应该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不过,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尤其是现在微博这些自媒体发达的情况下,传播者还是应该有更为谨慎客观的态度。如果消息是不实的,名人当然是有权利去追责的。”

职场骚扰

性骚扰可不是开玩笑。

“性侵、办公室骚扰,是很多女生不管有没有遭遇过都能切身感受到的一份沉痛。不过受到伤害的人还是别期盼事外之人能完全地感同身受,有时候他们没有落井下石就最好了。”

“性骚扰是男同事的违法行为,公司无法预料和控制员工个人的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在工作的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有一定的支配作用。但违法犯罪活动,显然不属于工作范围,而且性骚扰行为一般是隐蔽的和不易监控的,用人单位很难预测和控制员工个人实施与工作无关的性骚扰行为。”

“这么说来,好像现在的性侵、性骚扰啊,很难取证啊。”C感叹道。

“确实,特别是强奸罪,其实是很难评断的,只要女方有一丝的退缩或者怯懦,很多时候都会被律师强化为,对方其实并没有反抗,所以是自愿的,不属于强奸。”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女职工因性骚扰而与用人单位解约,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劳动保护义务和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你有爱人的自由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地规定‘遵守公司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同时要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公示,之后才能作为公司管理员工的依据。”

“公司任意新定和更改规章制度的行为很容易损害员工的合法合理权益——如果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是不能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的。”

“如果公司一句这样的规章制度将他们开除,那么公司的行为就属违法解除,属违法行为,你那个前同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婚姻自由’,没有任何法律对恋爱做禁止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婚姻自由权、恋爱对立起来,是侵权行为。”

“法不禁止即自由,任何人都有想爱谁就爱谁,想跟谁在一起就跟谁在一起的自由,爱这么美好,法也会成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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