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变了味

最近顾问单位遇到一起打假事件,由此引发了一些思考。

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行,对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鼓励消费者维权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职业打假人的迅速增加,却似乎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应。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赔偿条款通过“知假买假打假”的方式来达到盈利目的。

近日法律顾问单位旗下其中一家连锁店出现一起投诉,说在店内购买了过期的酸奶一盒,要求赔偿1000元,并吵嚷着要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保委。店员立刻核查入库单及上架货品核查单,发现该酸奶并非本店采购的产品,外包款很相似,但具体的生产厂家并非同一个。此事才没索赔成功,但也不了了之。

但此种情况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之前有偶有发生熟食购买后立即要求索赔的,后经调查监控发现是该人在过期前就拿在手上或故意塞在某货架角落里,待过期后(一两小时内)购买。

打假本是一件好事,奈何现在却变了味。

首先,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惩罚性地赔偿消费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知假买假依然可以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明知产品是假的,或过期的,依然购买,法律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法律的立法目的,其一是为了救济消费者,其二惩戒经营者,增加其违法成本,其三也是为了弥补政府力量不足而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经营者做斗争。而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为五百,不足一千元为一千,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弥补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而带来的损害,惩罚制假造假售的行为。


然社会上却有些人目的已不单纯,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法律初衷。

一部分人知假买假后又威胁以索取利益;更有甚者制造假案,诬陷商家售假诈骗。

原本鼓励消费者打假是为了保障民生安全,发现与群众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恶意违法行为。然现在以有打假人把打假作为奋斗的事业,把打假作为盈利的方式,牟取利益的发家致富道路。

现今,知假买假行为确实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道德风险、职业化运作,甚至是给行政机关带来投诉成倍增多、给司法机关带来诉讼成倍增多,而且存在对部分企业矫枉过正的嫌疑。

国家政府机关也已经发现了这一苗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出了一个答复意见“……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在此之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消保委,还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是认可知假买假行为的,只是近年来这类风头太过,最高院的这个答复也算给这些牟利性打假人一个警示。希望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尽快出台,权衡各方利益已达到良性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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