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这些业务,适用简易计税,你知道吗?(上)

各位财务人都知道,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11%和6%,但是大家可知道,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当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业务而已。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呢?个人分析,主要原因是某些特殊业务,进项税“先天不足”,如果选择一般计税,会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即销项税远大于进项税,造成纳税人税负过高,不利于税负公平。为平衡税负,总局出台简易计税方法,供纳税人选择使用。

那么,一般纳税人哪些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呢,整理如下: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特别注意: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即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就需要持续使用36个月,中间不得改为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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