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定义英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看到这条法规时非常错愕,因为实在不知道这条法规该怎么操作。错愕理由如下:

1怎么定义英雄?这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英雄的评价涉不涉及价值取向。比如唐朝黄巢起义,该同志滥杀无辜,甚至把百姓摆在军前,饿了吃百姓。清末李自成张献忠,都是屠杀一方的人物。我个人认为不是英雄,但是也许有人认为他们是大英雄。成大事者不拘小节。英雄的定义究竟是根据结果还是过程?比如岳飞文天祥,从过程看,是英雄,从历史发展看,也不是,毕竟成王败寇。且有些人说岳飞文天祥阻碍民族团结,不是英雄。如何定义?其次;谁有权定义英雄?人民可不可以?还是必须要相关部门?只有政府部门才可以,那会不会形成新的腐败,比如通过行贿等将某人物定义为英雄?

2。法条本身的问题。首先,英雄烈士究竟是指英雄和烈士还是英雄烈士?如果是英雄和烈士,那意味着英雄是可以活着的英雄。比如抗震英雄,抗洪英雄。那是不是一旦这个活人被定义为英雄后,这辈子都不能再被人说一句?如果要去世以后才行,那会不会如我上面所说的催生一种产业,就是家属积极申请追认英雄?其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什么叫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和荣誉?客观评价功绩,可能和政府文件有出入是否就构成侵害?那么这种侵害和学术研究的区别在哪里?是否意味着英雄烈士不能再被学术所客观讨论研究?最后,英雄烈士等,等字何解?是说除了英雄烈士还有一类人的名誉荣誉都不得侵犯,请问是哪一类人?为何不具体明细而是用一个等字?会不会扩大解释从而滥用该条?

3。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八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都已经受到了宪法的保护。此时民法通则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单独归纳出来,究竟有没有意义?这意味着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尊严所受到的惩罚力度更大?还是说构成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尊严的起点更低?这种归类构不构成不公平?有没有违反宪法的嫌疑?

4。还有一些小问题。比如,英雄烈士的后人认为英雄烈士的功绩没有宣传的那么厉害。这算不算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尊严?换言之,英雄烈士的后人能不能对自己祖宗有一个可能不同于政府口径的评论?还是说只要变成英雄烈士,该烈士就独属于国家,其后人不可随意评价了?最后,英雄烈士的真假问题是不是真的不重要了?

总结一下,这一条法条还存在非常大的问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思考的地方。仓促出台可能适得其反。

祝好。

你可能感兴趣的:(我们如何定义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