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司法的思考

  什么叫人质司法,就是将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之下,也就是关进看守所里,作为人质来对待,让案件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进行。

  人质司法,对案件的处理未必是好事。有时可能会适得其反。

  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近乎于刑罚,一个人被逮捕后,如果将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用满的话,可以达到十个月的羁押期限。

  实践当中的高逮捕率、高羁押率一直广为诟病,看守所人满为患的情况时有发生。数据居高不下的背后有办案人员理念方面的,有配套设施跟不上方面的原因,但有时逮捕是司法机关来表明决心的手段。

    我曾经办过一起非法经营案,审查完后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批准逮捕。但由于该案系专项治理活动所关注的案件,领导直接拍板逮捕。据说是在之前的政法委会议上已经表明态度了,要从严从重打击,为了体现这一点,直接逮捕,哪怕证据有问题。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逮捕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成为了将案件如何处理的晴雨表,变成了代表态度和决心的手段。似乎是只有把人关进去了,才意味着案件受到了重视,解决了问题。

  很多老百姓朴素的认为,没有抓人就是没有处理案件。我曾经遇到过一起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我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即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想不到隔了几天,被害人过来质问我为何放纵嫌疑人,将他放出来。按照被害人的逻辑,谅解书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写的,可以轻判嫌疑人,但把人放出来就意味着司法机关不管这个案件了。

  人质司法有时令办案人骑虎难下。逮捕的证据标准和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案件乍一看构成犯罪了,于是办案人在审查逮捕的七天期限内做出逮捕决定,可是到了审查起诉时才发现案件有问题,有可能无法起诉,出现无罪判决。

  上述情况非常棘手,关人容易放人难。放人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而且这种情况下办案人还得承认自己之前逮捕错了,办了一个错案。这在司法责任制的今天,绝对是职业生涯的污点。

    同一个检察机关,同样的章子之前盖得的批准逮捕决定的文书,现在盖得是不起诉决定文书,自相矛盾的事情着实不好看。

  如果案件最终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哪个办案机关决定逮捕由哪个办案机关来赔偿,赔偿之后势必要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如果真的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发现之前逮捕的嫌疑人起诉存在问题,考虑到上述因素,办案人只能想方设法地起诉,甚至不惜向法院施压以求得有罪判决。很不可思议,但却是现实。

    为了降低办案风险,降低办案人的职业风险,人质司法不可取,能不逮捕就不逮捕,少捕慎捕也是高检、高法一直强调的事情,毕竟只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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