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你从宾馆取得的住宿发票开对了吗?

很多单位因出差、招待或办公需要,经常需要住宾馆。不可避免的需要宾馆开具的发票入账,那么,你从宾馆取得的住宿发票开对了吗?

很多人会说,这有什么不对的,不就是住宿费吗?其实,它是有区别的。下面就有我来给大家解说一下。

一般情况下,临时住宿按照住宿服务交纳增值税。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提供住宿服务,适用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国税发【2017】45号文规定和《商品和税务服务分类与编码》,其开具的发票商品品名为“*住宿服务*住宿费”,商品编码为“3070402000000000000”。

特殊情况,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根据国税发【2016】69号文第五条规定,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纯出租,按照租赁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征收率分别为3%和5%,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国税发【2017】45号文规定和《商品和税务服务分类与编码》,其开具的发票商品品名为“*经营租赁*房屋租赁”,商品编码为“3040502020400000000”。

请根据贵单位的具体情况,查看一下。你从宾馆取得的住宿发票开对了吗?如果不符,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更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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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刘丽,女,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十余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汇算清缴、财税咨询及账务梳理服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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