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买保险的过程当中,都会遇到一个健康告知的问题。那我们该怎样如实告知呢?因为保险,我们明确,它不是有钱就能买得到。它需要申请,申请就会有核准的过程,就像参加一个俱乐部,一个名额的申请是主动提出,但未必最后能够被接受,这个过程就是别人核准的过程,买保险就是这样。那么在核准过程当中就会有很多的条件,这些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健康条件。因为保险和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健康状况通不过审核,那么保险申请也就不会被接受。所以健康告知的问题,就非常关键。
健康告知,是做什么的?
保险公司是进行客户筛选,保险制度它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制度,每个加入到保险里的人,大家用到保险理赔金这笔钱的几率要完全均等,概率均等的意思是什么?就是大家的基础健康条件都一样,如果是健康险更要健康,用到这笔钱的机会就均等了。一个人如果不健康,他用的这笔钱的机会比别人更快更多,对别人就是不公平。所以保险公司,它的作用呢?就是要维护公平的机制,所以要对健康状况筛选,选出尽可能的保证,维持制度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所以如实告知和健康筛选,是购买健康险或人身保险一个必须的环节。
既然知道,如实告知和健康筛选是保险公司必须环节筛。那么每一个想要加入保险制度,想要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就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告知出现问题,可能就申请不到,买不到保险;如果不告知,将来有可能会存在很多的风险,理赔的纠纷和风险。大家要知道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不如实告知,将来理赔就会出现纠纷甚至是拒赔,这是不如实告知最重的后果。所以怎么把握这个度?怎么能够做如实告知,既能够申请到保险保障,又能够尽可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未来的纠纷,这是要去解决的问题。
在解决问题之前,要了解两个基本的概念:核保医学和临床医学。很多的客户在要求他进行健康告知,他跟我说医生觉得这个没问题。比如像现在比较典型的甲状腺结节,医院里面诊断出甲状腺结节,医生通常会跟你说,问题不大每半年或一年复查就行了,没有大的问题。客户就以为这件事情很简单,不需要告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客户,不了解核保医学和临床医学之间的差别。
核保医学和临床医学差别在于:核保医学指针对保险投保过程当中,进行审核环节所需要了解的医学知识,临床医学是指当下对于每一个人的健康情况,需要了解的医学知识。
第一、对象不一样,临床医学解决的是一个人个体的健康问题,核保医学看的是整个投保群体,客户群体。保险是一种互助制度,每个人都加入集体,放在同个大池里面,集体的整体风险需要去考虑。个人的风险和集体的风险,那肯定是不一样的。在这方面很典型的就是团体保险,如果一个单位的人上团体保险,比如补充医疗保险,它和个人上保险要求是不一样的,会宽松些。团体保险如果人数多,可以允许其中有1到2例患过重大疾病,甚至是带病投保,这是允许的。为什么呢?因为整体的保费量大,完全可以去抵消单独一两个人发生风险带来的损失问题。所以投保的群体越大,对保险公司风险就越小,船大就稳,船小禁不起风浪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任何一款产品如果持续好下去,最好的办法就是卖得更多,让更多的人拥有这款产品,大家就都安全。因为从核保角度考虑的是团体的风险,而不是临床医学当中个人的风险问题。
第二、风险考虑不一样。临床医学考虑的风险,是指当下当次,现在这个风险,对你的生活对你的健康到底有多大的影响?现在没事儿就说你没事儿,想方设法吃药或各种方法解决它就行。核保医学在风险考虑方面考虑的是潜在的风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保险保的是未来而不是现在。如:甲状腺结节,甲状腺结节对现在当下生活没有影响,这是临床医学的判断结果。但是对保险公司从未来潜在风险那问题很大,因为甲状腺结节是直接可以导致甲状腺癌,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这样。包括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对一个携带者当下的生活从临床医学角度讲没有任何影响,但购买健康保险潜在风险就很太,未来罹患肝癌的几率要比常人要高得多,这是个必然的风险而且是不可逆的,所以一定面临加费的问题。所以从风险考虑,核保医学和临床医学也不一样。
第三方面就是关注点不一样。核保医学更关注的是长期的变化,临床医学关注的是当下的日常生活。
所以医生告诉你什么,以后你别就信以为真。购买保险具体告知要从核保的角度,这个尺度到底该怎么把握呢?很简单,如实告知有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决定了我们到底该怎么样去告知的问题。全世界保险领域里如实告知只有两种类型:一、询问告知或者有限告知。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成文法的国家采用的方法,比如中国大陆,德国、日本。二、自动申告,主动申告,无限告知。无限告知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用判例法国家;英国、中国香港就非常典型。全世界保险领域里的告知只有这两种情况。
中国大陆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界定,简单理解:保险公司问什么你就回答什么,没有问可以不告知。严格按照健康告知书上的事项进行告知即可,就是这么简单。告知的情况是不是会有不同呢?当然,不同的产品的健康告知的内容肯定也不一样,相同类型的重疾,不同公司、线上线下的产品告知的内容也会不一样。
告知的内容实际上是精算师或者保险公司去控制风险,筛选客户的基本标准。它想要什么样的客户?什么样的客户群体?他就会设定什么样的的标准来进行筛选,就是说标准越宽松的产品或者公司,他就需要自己具备抗风险的能力;标准越严格的公司要么利润的要求会很高,要么就是它控制风险的能力会比较弱这都是双向的。好在消费者可以选择如实告知宽泛程度的公司或者产品。但一些基本的、重大的健康情况都是逃不过的,比如说已经患过重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者是遗传类的疾病,不论任何公司都是这样。
这种告知实际上是两种情况的告知,即:带病的告知和症状的告知,这是不一样的。什么叫带病投保告知或者带症投保告知呢?带病投保是指在投保以前已经罹患未来的条款当中理赔的疾病,这种告知如果违背,没有告知,隐瞒,将来理赔肯定是不会在赔付范围之内。
带症投保,是还没有到疾病的程度,但是有症状。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高血压、高血脂,它具体还没有到发病程度,是带症投保。如果不如实告知,将来也会出现问题,但这个问题不像带病投保那么严重,因为它会产生关联。保险法里明确规定:足以影响未来保险合同能否承保或者加费的这种情况才需要去如实告知的。
这方面具体的把握,一是要根据健康告知的问卷,认认真真地去回答;第二,去请教有经验的保险顾问帮你去拿捏,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更多的告知顾问,顾问可以帮你进行筛选。如果你特别特别的担心未来理赔出现纠纷,那就事无巨细的告知。如果对未来投保的保险的理赔或者是给付,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在中国大陆法系的框架下是不需要告知,这点大家要清楚。比如今天购买的是理财保险,年金保险,教育金,养老金,告知健康状态没有太大意义。即使告知了也容易承保,但是就留下了一个确切的证据在保险公司,是不是?
最近银保监也发了一个文,重申如实告知的重要意义,这点每个人都要特别清楚。很多人会说在保险法里面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如果没有告知过两年以后,生病了保险公司不是一定要赔付吗?这是一个误区,前提必须是遵循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则,你的初心必须不是骗保、诈保。明知症状病状不告知,合同至始至终都不成立,又何谈两年不可抗辩的权利呢?所以从司法解释首先判断合同要件、成立的要件到底存不存在?比如可保利益,比如是否违反了基本的最大诚信合同,如果这些基本的原则,基本的要件都不存在,这个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你没有任何权力去伸张,这点要非常注意。
在保险法里对这种行为有具体区别,区别就是故意隐瞒和过失,故意和过失差别很大,故意就是明明知道,然后恶意的隐瞒,造成骗保和诈保。这种情况是属于真正违法,这个合同完全无效且保费也不会退还;如果是过失就是不一定知道,比如有些客户生病是很多年前,已经治好。这个症状没有告知是过失,这就是判断过失;若生病不久,刚出院半年左右投保的时候隐瞒,明显就是故意。故意还是过失,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有确切的证据,确凿的证据举证由法院来进行裁决。
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我希望每一个客户在投保之初本心要是正的,要在年轻健康的时候投保,成本是最低,纠纷是最少,不要拖延直到体检出现症状、亮了黄灯才考虑购买保险,这个时候是非常纠结的。试想如果健康状况完全ok,没有任何问题,你何来这种担心和恐惧呢?何来这种担忧呢?是不是?一定要趁年轻健康的时候购买,如果现在身体就是亮了黄灯、有了问题,也一定要踏踏实实的如实告知,争取未来对你真正的保护,买保险毕竟是安全感的诉求,踏实、安心。不要隐瞒告知,买保险本来是为了寻求安心,但买了之后担心不赔,担心发生纠纷打官司,这样的日子就没法过,还不如不买保险,是不是?
总结:健康问卷上问到的所有问题,都要一一回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可以不回答。找个经验丰富的保险顾问,做些基本的过滤。最后提醒有的时候投保,刚刚做过体检,好心把体检报告全部交给保险公司,以前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审核资料的时候,只接受对单个健康状况有关的项目的结果,现在保险公司的风控提高,现在要接受的体检报告就是全套的体检报告一页都不能少。这个时候还莫不如,让保险公司安排单独项目的检查,因为全面体检报告真的很难没有问题,千疮百孔的居多,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很多的小问题聚集在一起,可能会被延期或拒保,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