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明星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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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晓蕾律师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娱乐新闻】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夜宿门”事件仍在继续发酵,出面为好友李小璐作证的马苏也卷入空前纷争。1月12日下午,马苏到北京海淀法院,对黄毅清提起诽谤罪的自诉,要求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黄毅清构成诽谤罪,公开道歉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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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近年来,刑事自诉成为明星对抗网络暴力的护身符,对出于风口浪尖上的明星可以说是救命稻草。马苏刑事自诉“护身符”一出,网友也冷静下来,静等事情水落石出,分辨孰是孰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从法律角度来推测案件和舆论的走向。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司法实践中构成诽谤罪的两个关键点为:一是,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也就是有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构事实并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扩散捏造的内容,以达到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二是,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本案是黄毅清利用网络来诽谤马苏,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马苏事件引起娱乐圈的轩然大波,迅速抢占了各大娱乐头条,也就是说,黄毅清在新浪微博中散布马苏吸毒、卖淫的事实,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标准,并且马苏也提交了网络言论截图,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因而目前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黄毅清所散布马苏吸毒、卖淫的事实是否属实。

倘若黄毅清对所述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法院支持的情况下,那黄毅清不会构成诽谤罪,那马苏就会自食恶果,身败名裂,在娱乐圈销声匿迹。(本人比较喜欢马苏,内心也不希望这种情形发生)

倘若黄毅清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下,黄毅清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此情形下,若黄毅清争取免于刑事处罚,需向马苏提出和解意愿,通过自己的账号承认诽谤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得到马苏的谅解,说服马苏撤诉。但是倘若马苏对之恨之入骨,不愿高抬贵手,不愿意和解,并且要求法庭严惩,那黄毅清只能自食恶果,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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