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势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但进入10月份,多个行业领域接连发生较大事故,一些事故伤亡人数、涉险和被困人数多,险些酿成重大事故。现将部分典型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典型事故情况的通报
1:事故频出
18天13起事故66死,36伤。意味着安全事故的触底反弹,意味着一轮一轮的把企业当做犯罪分子,动辄“重拳出击”的行动宣告失败。
这些事故包括各行各业,有化工企业,有煤矿,有建设工程,有钢铁行业,甚至小吃店。事故类型更是五花八门,火灾爆炸,中毒,坍塌。
我观察了一下,除了10月份集中爆发,之前每个月都有各类事故发生,按下葫芦浮起瓢,监管资源是有限的,你这个月抓化工,下个月就出煤矿事故。最后一拉数据,各行各业比例还是老样子。
我们说负面管理给比例,如果监管部门想证明自己的方式卓有成效,请拿出比例下降的的数据统计。
2:四个不放过
我对现在安全追责的看法是,好的法规,但是变味了。
在安全规则中,有“四个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听说其中责任人处理是后来加进去的。从逻辑上也可以分析,事故查原因,落实整改,教育人员,这都是保障不会发生类似事故的必要步骤。只有这个处理责任人只是起到警示作用,和上述三条的确不搭。
从实际操作来看,只有处理责任人是对人的,其他三条都是对事的。对事的好办,大家齐心协力把问题解决。但是一旦涉及到自己有责任,那么所有当事人的注意力,一定是先让自己避免承担责任,而不是找出真实的原因。
于是这一个不放过责任人加进来,基本上其他三点就被放过了。你责任人都被控制了,谁还来抓整改和培训。
3:方大特钢处理
方大特钢的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布。直接原因是高炉温度过高,于是工人打水降温,水太多气化造成高压爆炸。
事故的处理结果是分管高炉工艺的副厂长和高炉炉张“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现场值班负责打水的工人由于事故身亡免于追究。
行政处罚了企业19个人,其中董事长是党员,撤职,罚5年类不得从事任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这条一般还有一个附加,就是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其余大部分是党员,受到罚款和处分。
相关部门处理了5个人,区长,科技信息局局长副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有的是警告处分,有的是诫勉谈话。
我查了最近很多事故处理报告,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模式,一部分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部分处分罚款。其中主要负责人首当其冲。事故分析有个规律,除了直接原因有所不同,间接原因几乎相同,都是未认真履职,未遵守规则,未排除隐患,未充分培训。
咋一看,相关人员全部处理了,就可以给其他企业足够的警示作用,实际上一看,就会发现,这起事故是一个庞大机器中十分微小,十分专业化的环节。
首先具体操作的工人是否违规,其实没有,因为厂里还没就这个细节出台规范。
(2)方大特钢《二号高炉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文件编号:GJ/L0 008)未涉及炉顶放散阀的任何规范事项,未识别出炉顶打水状态减风操作可能造成炉顶超压的安全风险,也未明确操作要求,规程规定的参数、设计参数与实际使用参数相互矛盾;
(3)《二号高炉上料设备规程》(文件编号: SB/LO/SWJ012)中,未明确波纹补偿器点检的具体温度指标要求,无炉顶放散阀超压打开、运行限位信号异常处置等规定。
其次分管的入副厂长和炉长,违反了《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这个去年出台的新规程。
最后是董事长,你说他应该为此负责吗,当然应该,但是这真的是非常细节上的事,就好比你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家的家具有多少螺丝钉,是否有哪个松了,只要不出问题是不会出现在你的桌面上来的。通过对他的处理,其他人来做他的工作,就可以事无巨细管理到这么大一个企业的方方面面吗?不可能的
再说这些领导,青山湖区这么多企业,不同的行业如隔山,你让他们去发现这种技术细节的纰漏,也是不可能的。
最后结果就是玄学,就是现在很多领导人在自己办公室挂上关公和毛主席的雕塑,通过祈祷求个安心。
4:义马气化厂事故
现在事故处理通报没有出来,不过事故的原因早就出来了,是由于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
可以看出,这是个连锁反应,空气分离装置的泄漏,是工厂运行中无数小纰漏中的一个,如果你因为任何一个微小纰漏,就关停设备,任何工厂都是运行不下去的。
于是作为有着"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化资质,有着70个多注册安全工程师,连续安全运行3400天”的气化厂,评估了这个问题,觉得可以暂时通“监护运行”进行控制。
结果是这个泄漏发生沙爆,由于沙爆引发坍塌,由于坍塌引发液氧槽破裂,破裂导致外泄,液氧外泄导致爆炸。如果你不开天眼,你能预判到一起如此小的泄漏,导致如此大的事故吗?换别人来管,就一定可以预防事故吗?答案都是否定的。
有个电影叫做《死神来了》,里面一个情节我记忆深刻,汽车上一个螺丝钉的松动造成爆胎,车辆撞上高速上装载原木的货车,原木在高速上翻滚而下,引发一连串事故,最后一辆油罐车刹不住冲入事故核心,产生巨大爆炸。如果你要最根溯源查找责任人,车主难辞其求,谁让你不检查车上的螺丝是不是松了。
这和气化厂的情节何其相似,你不可能把所有螺丝全部拧紧再出门,我举一个自己亲身例子,前阵子发现前右胎磨损比较多,我拖了一个月才有空去4S店,发现是轮毂磕变形了,如果在高速上是有爆胎风险的。车胎磨损这种事情即使你发现了,也不会立即请假去4S店检查的,但是一旦形成连锁反应,是你预料不到结果的。其实很多事故的真相就是如此,不是谁错了,就是死神来了,你逃不掉。
我不知道现在事故责任究竟怎么划分,但是网上的评论也很客观,你不能拿一个做了大量工作但却发生失误的企业,去和那些明知故犯的企业同等对待。
二:有利一面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责任事故的定罪有利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放过责任人,起码有三个有利。
1:真正的威慑
接触过一些的中小企业,他们是真的一点安全概念都没有。所有企业在创始阶段,都必须集中在如何挣钱如何生存下来,就算是李嘉诚也是从当年的塑料花工厂做起的,他们当时哪懂什么安全生产,只不过运气好,没发生事故而已。
由于员工是在一线承担危险的主体,幕后的老板对现场的危险性了解是不够的,虽然他们也不想发生事故,但是等到真要安全投入人的时候,企业又不舍得花钱了。即使一线的员工或者安全员提出了风险,但是决策权还在主要负责人手里,所以很可能一个安全隐患就一直挂在那里得不到解决。
按照以前很多企业家的思想,出了事故就是赔钱,只要钱给够了,职工家属不闹事,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一个工人死亡赔100万,一年安全投入10万,我10年出一场事故,这个账算下来是相等的,我企业并没有动力一定要每年真投10万下去,而是等你出了事直接赔偿。
现在好了,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你的算盘打得再响,也比不了坐牢所带来的震慑效果大。
2:给社会舆论交代
发生事故,毕竟有人伤亡,于是社会舆论汹汹,必须要拿一些人出来抵命,才能平息众怒。对于国家来说,维护安全稳定是最重要的任务,甚至强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只是维护安全稳定的手段。
3:结果导向不用分解过程。
严厉的处罚可以让过程的监管轻松起来。毕竟监管部门不可能事无巨细的管理你企业自身的方方面面,企业领导也不可能控制生产环节的方方面面。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上面松一尺,下面就松一丈。只有通过一个巨大的压力从上到下的施压,才能影响到最基层的职工。
而且上面的重罚也可以成为企业推动的工具。从经验来说,下面的职工在很多安全细节方面是不服管的,因为那会影响他的效率。如果企业硬管,会付出很多管理成本,粗暴罚款可能罚到员工罢工都有可能。
但是这个责任制是从上到下都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对于我领导来说,手拿尚方宝剑,终于可以对所有的安全隐患斩立决。
三:有弊
说完三个有利,却诞生多个有弊。
1:推高经营成本
安全工作的固有属性使得我们不可能无限投入。
①:保险属性而非生产属性
首先企业自己本职工作是盈利,而不是维稳。因此企业必然考虑投入产出比。然而安全投入不会马上产生结果的。
如果一个投入,可以产生立即的收益,那么企业无论多少都愿意投。但是如果一个投入和收益看不到明显的关联,那么企业就会降低这种投入。这是人类的本性,也是经济的规律,不被主观意志所转移。
人类是有安全的本能,但是当我们自以为安全了以后,就会去追逐更高的目标,并不会永远停留在安全层面上。
问题就出在这个自以为安全了,每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为什么有的人终身不敢开车,就是他的风险接受度特别低。但是如果你以他的感受作为衡量标准,天下无车,社会就无法发展。
②:收益递减永无止境
安全投入的收益是递减的,你从60分做到90分很容易,但是从99分做到100分,恐怕要投入让企业濒临破产的成本才能办到。
安全投入就是买保险,即使我们知道保险很重要,但是也不可能穷尽天下所有的险种。你只会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就像是那些大病保险,你最多买个防癌症,其他的你觉得概率低就不会买了。现在企业的窘境是,如果你由于得了某病却未买某项保险,除了你自己受苦以外,还需要接受政府的惩罚。
本来这个风险承受度,是每个企业自己的选择,现在成了政府代替我们选择。由此产生的推高经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的结果,可想而知。
2:化有限责任为无限,抑制投资。
为什么西方诞生的公司法,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这就是人性本身。
之前就有一种论调,说不如只允许企业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这样你企业才会有足够的动力来偿还债务。即使你企业破产清算了,董事长就应该车子房子都卖了还债。
但是说这话的人没有想过,只有我们投资的事业是可以止损的,我才愿意投资。如果我工作没做好,我最多损失我的本金,不会完全倾家荡产连我的身家性命都搭进去,这样我才愿意投资。
试想如果是另外一种逻辑,永远无限责任。创业失败就等于一无所有,债主可以把你以前就有的财富全部拿走,你还敢创业或者投资吗?
之所以现在政府在使用了个人失信名单来管理老赖的同时,还要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原因就是如此。
现在安全责任事故,相当于把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我企业没做好,本来最多破产清算,对我来说已经是巨大的惩罚了,现在却还要赌上成为犯罪分子的可能性。
有案底了,你的人生是不一样的。实体经济要雇佣工人,肯定是有一定风险的,你那么自信自己创办或者自己投资的工厂一定不发生事故吗?
3:必然有罪
企业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没有哪家企业是一步到位先把安全做到100分,然后再开始生产的,通常都是做到“三同时”,大致的制定出管理框架,就可以试生产了。因此企业总是在完善安全管理的路上,总是没有抵达终点。中国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两三年,大部分企业恐怕没等到抵达安全管理的终点,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从方大特钢到义马气化厂,还有无数各行各业的事故企业,如果要把所有的法律和标准打印出来,可能要一个文件柜那么多。如果新出台的文件要马上实施,企业一年到头就得不断折腾这些新规范。
因此无论你企业怎么做,你都不可能在安全上完美,既然你不完美,只要出现伤亡事故,你就是有罪的。
4:无效的警示
我们将本来应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惩罚的安全生产事故,通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处罚,其实就是试图通过加重处罚力度来震慑企业主,以期减少事故发生。
加重处罚真的能减少事故发生吗?我们可以观察下关于废除死刑方面的讨论。实际上,是否有死刑,根本没有证据能左右恶性案件发生的概率,这已经有公论的。如果我们夸张一点,安全事故一命抵一命,只要发生亡人事故责任人可以判死刑会怎么样?
答案也可能是否定的,因为事故发生是一个复杂系统出问题产生的连锁反应,很多都是蝴蝶效应,死神来了效应。法律严厉惩罚犯罪份子,是要让犯罪行为的损失大于收益,以此可以对想要犯罪的人产生震慑。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哪个人想要发生事故,所以你没有明确的震慑主体,只会惊吓到所有努力工作的人。
唯一有可能确定的是,事故数量必然下降,因为我只要做实业,就没有绝对自信不出生产事故,如果出了事故要以命抵命,我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放弃实业。
5:受害人更受害
我们模拟一下这样的场景,方大特钢今年因为大捆发奖金上了热搜。某职工一大家人都在方大特钢上班,由于特钢效益很好,每年奖金待遇都是不错的。
现在出现了责任事故,这个职工去世了。毕竟主要负责人都撤职了,接任的人也只会按照正常标准来赔偿。由于企业效益的下滑,其他家庭成员今年的奖金可能也大不如前。
如果让职工家属来选择,恐怕他们要的不是让领导撤职,恰恰相反,他们希望领导多赔点钱,然后带领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多发更多的奖金。这个模拟还是方大特钢这样的大型国企,没有倒闭的风险。如果是稍微小一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去了基本意味着企业分崩离析。
尤其是很多企业都是负债运行,如果他自己关停不产生效益了,那么企业本身拍卖所得是很有限的,等还完银行的钱,几乎不可能拿出钱来赔家属。最后很可能要政府出钱赔付家属,企业解散员工失业。
6:不恰当的逻辑使得人人自危。
所以现在的逻辑是做事的人千刀万剐,不做事的人隔岸观火。
现在很多部门都没有正职。一个特种设备管理科,只有副科长代理行使科长的职权。因为你特种设备是事故高发领域,你不管怎么管都会有事故的,这就是特种设备本身的属性。因此这个科长是没人当的。我觉得这不是个别现象。明知再怎么努力都不可能禁绝事故发生,却要承担领导责任,谁愿意去?这种人人自危的局面,反而让安全工作无法落实。
四:滴滴事件的启示
最近滴滴顺风车的整改方案出来了,为了让女性安全,首先是匹配评分高的司机。然后是让女性晚上8点以后就关闭服务。
安全和方便,从来是死对头。如果你想要银行账号完全不可能被盗,应该放弃使用银行账号,而是回归存折与现金的支付手段。
现在滴滴的做法就是安全第一,其余的往后稍稍,但是难免还是受到网友的冷嘲热讽。
当初要安全的是你们网友,现在安全了你们又不满意,折射出两个现象。
1:过渡保护就是普遍惩罚
如果你把产假定到2年来保护女职工,让她们可以无忧无虑的在家带孩子还能享受企业的产假工资。只会出现一种结果,育龄女性找工作的难度会大幅增加。如果产假定为5年,不好意思,女性不到40岁休想找到工作。
2:吵闹的极少数沉默的大多数。
那些吵吵嚷嚷的批评家,他们的乐趣就是批来批去,这样也不行,那样也不顺眼。最后你问他如果安全造成了女性不方便怎么办,他会告诉你,第一他根本不用滴滴顺风车,第二他也不是女性。
任何社会都是这样,反对的声音高调,但是不反对的人根本懒得发声。如果一个政策只照顾反对声,那么沉默的大多数就是受害者。只不过这些受害者或者由于受害不严重,或者出于天性,或者由于道德绑架而不为人所知。
如果我们的决策是今日头条,只根据个人的点击率来迎合他的喜好,最后只会毁掉他。那些南美选举制国家不正是如此吗?
五:建议
1:区别对待失误和明知故犯的性质
我们做管理工作有一个原则,对于能力不足引起的失误,我们只给予轻度的惩罚。只要工人做的多,就一定有失误的情况。我们的罚款,只是帮助他改善的工具。
但是对于一些明知故犯,完全可以避免的违纪,我们就要重罚。比如伸手问司机要小费,或者明知故犯已经培训过的安全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强令违章作业的规定是这样的
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也即是说,领导知道危险,员工也知道,但是我逼你去冒险。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恶劣的。因此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其他的安全责任事故,只是由于领导和职工都意识不到危险的存在,只有国家出的规范上有要求,而大家没有重视这个要求。这和上述行为应当是有本质区别。
刑法是一种常识法律,你即使从来没看过,也应当知道有些事不能做。但是生产规范就不一样的,安全规范本身就有很多是反常识的,你不查资料你根本就不可能知道。
2:区别对待失误等级
我们现在的管理水平,已经知道一些明摆着的红线是不能碰的,比如强令违章作业,比如严禁明火,比如落实责任制。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又是模糊的,危险性看不出来比较大的。
企业的安全管理有这样一个分层图。
①:少数核心安全法律
你企业如果违反,因此产生的责任事故,是怎么处罚都不冤枉的。比如强令违规作业,故意堵死逃生通道等。可以参考安全生产法等主干法律,是哪怕管理水平再低都应知应会的常识性法律。
②:安全管理制度框架的要求
第二层是建设完善的安全管理框架所必不可少的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的规则,培训演练,技术上各种BG开头的强制性国标。这些安全管理措施企业在做大做强中不断完善的,但是如果企业发展的时间还不够,就可能在某个时间点还没有完善起来。
要执行第二层的安全管理,需要企业有一定的管理水平,但是如果水平不达到,必须通过罚款来督促企业改善。如果企业力有不逮一直做不到,就应当关停企业,说明他们没能力从事这个行业。
③:细枝末节的安全规范
第三层是很多小瑕疵,或者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本身看不出来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并且与常识不搭嘎,甚至与常识相违背的情况。比如很多AQ开头的技术规范,或者GB/T所谓推荐的要求。
像义马的情况,完全可以纳入这种程度的安全管理瑕疵。本身被识别出来了,从专业角度来说也可以“监护运行”的小问题,只不过发生了没人能够预测到发生的连锁反应。如果你换一个人来管理,结果并不会不同。
④:处罚强度分级
从实操的经验来说,安全管理的严格程度是分梯度的。如果更细致的分析,甚至可以分出十层八层,即使你自己不把层次分出来,在实际管理中也会不自觉的分层。
如果你一旦放松了其中某一级别的管理,那么同属这一层的其他管理也很容易会被放松。如果你要严格,那唯一的方法是这一层都严格。
我们应该给企业由于管理不当产生的失误来分级别,越是违反靠向常识法律的,我们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重。越是靠向技术细节的,越只应该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
现在的处罚是完全结果导向的,即使我们只是很小的失误,一个螺丝钉松了,连锁反应却产生很大的事故,这种情况也要重罚是不合理的。应该依照企业所犯错误的管理难度等级来评价,而不是单纯的依靠结果。
3:市场调节。
企业发生事故,造成了职工的损失,造成了社会损失,就应当立法加大赔偿,赔到大家满意为止。如果企业因此资不抵债了,也就算是大快人心。
这个社会通过优胜劣汰,自然会淘汰掉安全管理水平不到位的企业。淘汰掉不重视安全的企业家。
4:新闻引导
新闻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任何天底下龌龊的勾当,都经不起阳光的照射。
但是如果新闻过于关注安全生产事故,又没有妥善的引导就会变味。很多媒体自媒体,就会以流量为导向,故意夸大或者挑起矛盾是非。
生产安全说到底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客观产生的,不一定就是坏人作祟,这和真正的犯罪不能相提并论。如果我们自己的宣传就把安全事故定性为“影响恶劣”。反倒满足了那些喷子和反对派的胃口。
以喷子的角度来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了人,那就是企业枉顾安全,财迷心窍。监管部门就是懒政不作为,就是有利益勾结。甭管是不是真的,我既不需要亲眼所见,也不需要调查核实,键盘一响,黄金万两。
境外反对派更是如此,他们就希望我们胆怯,主动放弃自己实体领域的优势,以便让他们可以在全球制造业市场多分一些利益。有人说天嘉宜以一己之力,摧毁了整个苏北化工行业。实际上天嘉宜哪有那个能力,是我们自己想不开,急病乱投医,什么药都吃,不管有毒没毒。
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引导舆论,正视生产事故的客观性,也辟谣夸大事故的危害。我们绝对不能去抑制新闻报道,但我们可以鼓励从另外一种自我修复的角度来报道。
5:少找责任多找原因
回到四个不放过,淡化不放过责任人。立法可以这样写,但是下达工作指令的时候请淡化责任,不要搞得人人自危,最后真实的问题隐藏起来。
把注意力落实到真实原因,落实到培训和整改上来。再此之后,还有补偿安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家属。这些都比揪着责任人不放过要更重要。
再深一步,事故发生后企业主也是受害者,虽然他们工作中有疏忽,但毕竟是给国家做过贡献的老百姓。他们的压力已经很大了,很可能是家破人亡,这时候我们应该更多的去帮助他们,救助他们,缓解他们的痛苦,而不是现在这样,把他们当做犯罪嫌疑人,凶神恶煞的盘问,能拘就先拘,怕人跑了。
6:正视宿命。
你接受了成为世界霸主的宿命,就要派兵打仗维持世界秩序。你接受了成为金融中心的宿命,就要接受金融危机产生的冲击。你以实业立国,成为世界工厂,就要接受存在安全事故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