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投诉假冒商品的成本之高,难以想象。而作为第三方运营平台的天猫,理论上没有任何打假的动机和决心,也关闭了由消费者打假的入口。那么对于品牌方而言,如何利用自身的能力,从销售渠道的管理、商品质量的鉴定角度,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帮助品牌进行品牌商品的鉴定,成为本文意图探讨的出发点。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6月,我在天猫网店“恒立运动专营店”购买了一件“YONEX 2016 全英公开赛限量版T恤”,商家显示从上海发货,24号下午发货,25号我就收到了。基于对“天猫无假货”,及马云先生信誓旦旦的宣誓,我的第一信任是直接剪掉吊牌扔到垃圾桶,然后衣服扔进洗衣机快洗,因为第二天早上就约了朋友打球,我希望穿上这件全新的赛服,给自己增添一点信心(其实是希望装逼)......
然而当我回过味来,却发现这件衣服的质量奇差无比,首先包括主体图案、YONEX在左臂袖口上的巨大LOGO,既不是绣的,也不是透气式的。随后登陆天猫,看了下商家注册地、商品发货地址都是深圳,而这件T恤的实际物流发出点却是在上海的某地,并且未标明详细发货地址。
随后我发起的退货退款要求,被商家以“吊牌丢失、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再下来,就是我怒而发起“假冒商品投诉”,最终被天猫完全忽略的过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利用万能的百度,了解到我买到的这件T恤上的印花采用的是最廉价的热转印技术,因为袖口上那个十多厘米大小的LOGO,看起来就像是一块贴在衣服上的橡皮一样,厚,且不透气。而随后我专程到实体店买了几件YONEX,VICTOR的羽毛球T恤,印花部位则全部是透气式的工艺,据说这个技术应该叫热升华。
撇开这件事的整个撕逼过程不谈,但从IT角度分析一下,YONEX 品牌方(包括YONEX 日本、中国大陆及台湾)应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渠道造假”,从而最终造成对品牌的伤害。
首先,我们说零售行业是渠道为王的行业,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要求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致电YONEX官方客服,确认该店(实体店、网店)是否为品牌的官方授权渠道。不仅消费者不可能有这样的消费习惯,而且从流通理论来讲,零售商品的分销、特卖、打包出售等,确实会发生最终销售方脱离品牌监管的情况。
第二,我们谈二次销售。如果一件YONEX的T恤被授权经销商打包处理给了某特卖场,消费者又如何鉴定该产品的真伪呢?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除非这件T恤做工真的很差,在工艺、设计上与原品存在极大差异,那么经销商造假并获利、而又被发现的可能性是非常少的。
因此,上述问题就可以分解为两个因素——渠道管理,和最终商品鉴定、品质管理:
首先我们谈渠道管理:
渠道是否应该受到监管——很显然监管渠道的代价过高,流通环节复杂的情况下,即使是天猫这样想做垂直电商的平台,也无法避免串货、渠道分散经营的问题。理由就是:任何一个品牌方,无论在线下还是线上,都希望除了自己的“旗舰店”之外,有大量的代销店的存在。这种“群狼”效应在品牌溢价高、商品存在较高毛利的情况下,是非常有效的。举例而言,如果我在天猫搜索“羽毛球 运动T恤”这样的关键词,第一页100%都被YONEX的旗舰店、专营店所占据,那我还有什么别的选择吗?所以这里的结论就是:渠道要监管,但是不能针对消费者制定这样的策略,消费者没有必要去辨认这家店是否认证销售渠道。
但是很可惜,我购买这件T恤的专营店,并非YONEX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经销商。然而更让我感到可笑的是,虽然YONEX 中国大陆地区的客服(021-5298 5611)和售后技术支持(021-5950 7622)都从电话上确认了这家店并非授权经销商,所销售的商品,也确定是假货无疑。但是其官方却不能提供相应的假货证明。
深究YONEX中国大陆地区的政策,则是这样的:
消费者无权送检任何YONEX商品。
只有认证零售商才有资格送检客户质疑的产品。
认证零售商在上海地区,经询问可以提供送检负责的天猫商户,几乎为零,仅有“上海棒棒体育”可以转实体店,由其代为送检。
认证零售商不提供非本店售出商品的送检服务。
而同时,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假冒商品”投诉,天猫则表现为:
在商品详情页发起的“假冒商品”投诉按钮不可用,点击则提示“该类型举报暂时仅可针对淘宝商品发起发起”,相当于天猫强行告诉消费者:我们这没假货,你也不能投诉!(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a1z10.3-b.w4011-4663874063.31.Clh9FY&id=527691653053&rn=cb670a50465063d14c7cde2c0e2a7efd&abbucket=9)
消费者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该“假冒”商品的品牌方所提供的鉴定结果报告。
消费者逾期不提供以上鉴定报告的,投诉失败,交易成功。
与此同时,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假冒商品”投诉,天猫给该专营店提供了反驳机会:
提供该销售产品的品牌方的出货证明。
提供该出货证明所对应的商品的物流单。
最后,我从“恒立运动专营店”得到了上述两个文件,其宣称,该T恤为YONEX台湾地区的授权经销商转卖给他们的。而“恒立运动专营店”也向天猫提供了以上两份证明文件的“电子图片”,注意是经过网络传输的“图片”,而非实物文件。当然这两份文件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恒立运动专营店”的客服也通过旺旺发给我了,但我只能说——图片上的文字重叠、模糊不清,而且为黑白图片,根本无法辨认真伪。最终,天猫以“恒立运动专营店”提供的这两份文件为由,驳回了我的“假冒商品”投诉。
从以上分析可知: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而言,成本是相当高的。
YONEX品牌方并没有提供对渠道的有效的监管,当消费者一再强调该专营店并非YONEX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经销商后,该店可以轻易的转移他的供货渠道为YONEX中国台湾地区——这一根本无法有效监管的渠道。
而天猫中国的态度则更加恶劣:被投诉者居然可以不通过品牌方、第三方证明其清白,而居然可以自己洗白白!而洗白白的方式又如此的简单——几张可以随便PS的照片!
因此,我只能说:YONEX品牌在中国假货泛滥的原因,真的是由于自身的不努力,对渠道监管的忽视造成的。而这种追责从官方角度而言,几乎为零!
如果寄希望于天猫这种第三方平台,则更是愚蠢之至,试想:
天猫如果真的发现有造假品牌的案例出现,对天猫的影响是好还是坏?
对于在天猫交了“保护费”,而且所售商品抽成的专营店,和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天猫客服、小二的处理方式会偏向谁?
天猫制造的偏向卖方的投诉保护罩,又在暗示着什么?
从博弈论、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角度考虑,独立运作的天猫零售商品抽检部门,怎么可能真正对平台内的零售商品进行抽检?试问你们做过怎么样的检查?检查频率?抽样报告?惩罚机制如何?整体效果如何?
最终无论是天猫,还是淘宝,甚至到1688,形成了完整的造假产业链,会对品牌方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不过,YONEX打假不力的结果,我们已经看到了,起码在我们的圈里,大家是不愿意买YONEX的。
再回到最终商品鉴定、品质管理:
即使渠道监管失效,那么作为最商品的使用者,也就是消费者,如果能有效的鉴定商品的真伪,或者确保商品确实是YONEX所产,那么对于渠道建设、监管的无效,也可以完全忽视。
当然,这假设建立在所有的消费者都知道如何简单的鉴定、鉴别所购买到的YONEX 商品的真伪。而此文也有意在这方面作出探讨,希望对零售行业有所裨益。
先阐述一下YONEX传统的验证真伪的方法:对于服饰类,YONEX只有纸质的吊牌和标签可供查验。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羽毛球拍,YONEX采用的是拍身的编码解读方式、加激光蚀刻的方式,还有常见的激光防伪贴纸。
简单评论一下,纸制品的仿造应该可以说没有任何门槛可言。激光防伪标签在国内早就泛滥,不值一提。而各大论坛推荐的拍身的编码鉴别方式(YONEX官方网站对编码的解读没有任何说明),得到的编码方法是:杆身7位制造流水线编码、椎管2位周数+2位月数+1位年数+2位生产线+2位国别。其他辨别真伪的方法包括:独特的绕线孔、蚀刻字体为纵向三段式等。而这些方法在笔者看来,第一没有任何实际防伪门槛,第二在解毒上存在相当大的偏差,比如我手里的一个从YONEX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球拍,根本无法看出三段式激光蚀刻与伪品的区别,而制造工艺、拍柄木质材料也可以说“相当粗糙”,在感叹“大牌也就这么回事”的同时,也让我不由得不怀疑这拍子是否也是从1688弄来的。
由此,笔者构思了一种真正的鉴别真伪的方式:
从理论上说,普通消费者完全没有能力鉴别手中的球拍的真伪(前述那件衣服的证伪,则是买了正品之后发现外观、手感差异太大),那鉴别真伪的方式方法,就必须从普通的外观鉴定(编码、激光蚀刻、激光贴纸)、走向真正的具有信息化社会特征的全物流监管体系的证伪方式。
原理1:十多年前我所在的ERP研发企业,创新了“编码追踪”的思维逻辑,应用在药品行业。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所购买药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批次”,追踪到药品生产的厂家、流水线、投料配方、原材料采购订单,直至药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世异时移,药品行业的“生产批次”受限于厂方管理信息系统、包装印刷、流通环节的影响等多个因素,其作用也相对弱化了很多,甚至很多药品的批次号并不能严格的追踪,但这个方法的思想理念,仍有可取之处。
原理2:我平时习惯使用中国银行的电子银行,其免费配发的电子口令网银盾很有特色。即在网银交易(如转账)环节,用户需要输入手持的网银盾上显示的6位数字形式的动态口令(每分钟更换一次),而一旦用户输入的数字和电子银行系统的验证机制不匹配,则交易失败。
创新的物流编码验证真伪方式:
从以上两者的启发,可以创建一种新的商品真伪验证体系,其工作逻辑及流程如下:
品牌方所生产的每一件商品,均有唯一的编码,并计入其IT系统,作为对外验证的基础编码A(相信所有的品牌生产方、或OEM 授权商均有这样的barcode 管理系统,并落实到每一件可以独立销售的商品上)。
品牌方对其所辖下的认证渠道商,配发具有唯一设备号的电子验证工具(类似中国银行的网银盾,配发及制造成本极低),作为对外验证的基础编码B。
任何渠道所销售出去的商品,均由其电子验证工具生成一行物流编码,并使用热敏打印纸生成、贴在该商品的外包装盒上,作为对外验证的物流编码C。
消费者取得商品后,如需要验证商品的真伪,则登陆品牌方的官方网站、微信等,提交商品信息/编码(可以按类目检索该商品、或直接输入barcode),再输入该商品外包装盒上的物流编码,提交后等待品牌方验证真伪。
品牌方收到信息后,首先可以根据barcode确认商品类目是否一致,其次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基础编码C,确认该编码是由哪个渠道生成的,再后可以根据该物流编码C,核对相应的数字生成日期、生成逻辑是否与品牌方电子验证系统的编码生成方式相匹配。不匹配的,则自然是伪品。
所有被检测物流编码C,检测一次后就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真伪验证分析:
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其物流编码C,肯定是由拥有电子验证工具的经销商生成,可以与品牌方的密码生成逻辑形成一一匹配印证关系。
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物流编码C,则可以直接判定为假货,因为假设品牌方管理严格,要求所有的商品售出、批发(离开认证经销商仓库)必须签发物流编码。
对于伪造的物流编码C,由于伪造者不可能知道编码C的生成规律、逻辑(类似中国银行的电子口令数字,理论上有10^6个可能性,不可能破解),因此造假的难度瞬间提升。
消费者验证真伪的难度大大降低,而根据博弈理论,即使消费者的“抽检”频率在1%左右,仍可以对售假者带来难以承受的抽检结果。
对于“二次销售”,即认证经销商大批量甩货给非认证经销商的情况,由于接受甩货的商家仍需要进行销售,因此不会去进行真伪验证,也便于最终消费者进行唯一一次的该商品的官方验证。
对于认证经销商可能出现的“滥用”电子验证工具的情况,即假设某认证经销商X实际采购了100个“弓箭-11”羽球拍,而利用电子验证工具生成的500个物流编码C的情况,厂方可以根据该经销商实际的采购数量、发货数量来核对物流编码的生成数量,如出现额外的物流编码C生成,则可以发起质疑。
对于假冒商品仿造基础编码A(例如球拍杆身编码、椎管编码)、分散发售给多个认证经销商进行掺假销售的情况(如认证经销商X将进价¥1200的真品自用、而另外采购了进价为¥89的具有相同杆身编码、椎管编码的假冒球拍,并生成物流编码C)。应对的方法则稍复杂:
一方面,基础编码A不再按照生产序列进行蚀刻,从而一方面给伪造者带来猜测基础编码A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仿冒者在拿到正品球拍的序列号后,再进行伪造的周期拉长。
另一方面,基础编码C规定只应在最终销售给消费者后方可生成。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验证产品真伪的周期都在一周之内,因此可以将商品的销售流通效率作为经销商KPI考核、采购折扣的指标进行考核。
对于流通较快的商品进行编码A的完全“克隆”模仿,实际上变得不可能。
对于流通较慢的商品,如果经销商与品牌方是“定期换货”的方式,则由于产品的定期回收、更换、重新入库质检,则经销商作假的动机完全消失。
流通较慢的商品,如果经销商与品牌方的采购采取压货形式,则由于销售周期的变长,利润降低,经销商“克隆”编码A求得更高利润的动机增强,而消费者“低价买入老款经典商品”的心理则加强,会形成及其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对于消费者提交的真伪验证请求,品牌方应提供实物真伪验证的服务。如在网站提示“您所购买的商品,与YONEX出货时间间隔大于十个月”,建议消费者可以自费往返邮费,由品牌方提供售后质量鉴定服务,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品牌方的商誉。
以上,岂不是最佳的解决假冒商品的组织管理方法、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