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文艺作品中的抄袭与借鉴? | 话题君

韩寒的《乘风破浪》上映之后,很多人觉得这部电影抄袭梁朝伟经典老片《新难兄难弟》。


然而,《乘风破浪》已在片尾写明,这部片子是对《新难兄难弟》等电影的致敬。


如果这次致敬,得到了《新难兄难弟》电影版权方的许可,那么《乘风破浪》就确实不算抄袭。但在该片中贡献了足足好几秒表演的叫兽,他的代表作《万万没想到》却总被人质疑是剽窃之作。对此,他曾在《吐槽大会》上解释:借鉴不等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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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叫兽是有一定道理的。就话题君(微信:todaytopic)搜集的资料来看,《万》的每一个桥段均属原创。只是其转场形式和叙事节奏等创作方法,借鉴了《银魂》等一些国外作品。


从任何国家的法律上来讲,叫兽的这种借鉴都很难说是抄袭。以版权法律较为先进的美国为例,《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规定:“版权对原创作品的保护……不延伸至任何思想”。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表达本身,不限于程序,操作方法等。


法律的叙述有些晦涩,《欧洲时报》曾举过这么一个例子: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用“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了。这样设计法律,是为了不让版权意识影响人们的创作自由,避免出现“一个作家写了太阳之后,所有的作家都为了规避抄袭而不敢再写太阳”的情况。


当然,如果完全以这样的方法来区分借鉴与抄袭,就很容易纵容以“洗稿”来躲避抄袭罪名的人。对于这种无比狡猾的抄袭方式,《短史记》文章《求求你们了,不要洗稿了,还是原文照抄吧》进行了翔实的叙述。“洗稿”的意思是说,我的文章或者影视剧剧本是抄你的,但我不抄原文,而是用我的语言把你的话重新再说一遍。然后就说我只是借鉴的你,或者干脆就说我是原创。


如何遏制“洗稿”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判案时基本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有人可能被冤枉,有人侥幸逃脱。比如琼瑶诉于正一案,涉嫌抄袭的情节共有21处,而最后被判定为抄袭的只有9处,剩下的12处情节,到底是算借鉴,还是于正洗稿洗得好,没被揪出来?这其实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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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学界多年来也一直被“洗稿者”折磨着,他们琢磨出了很多招儿,试图找到一劳永逸的方法。比如,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定方法是:从作品结构上来看,如果被告作品如原告作品那样,存在一个意想不到的偏离正常结构的安排,或者包含了原告作品的错误部分并且重复了意想不到的成分或错误,那么两个作品就有可能存在显著相似性。


然而,这些方法本质上只是在降低主观判断的难度,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用于区分借鉴与抄袭的硬性标准。


另外,有人说“写明出处是借鉴,不写明出处是抄袭”。这种观点没有可行性,也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如果我借鉴的只是方法,那我很难真正写明出处。如果我看完《中国好声音》之后也想办个唱歌比赛,这个比赛借鉴《好声音》,设立四个评委负责点评,那同样有四个评委的《中国好歌曲》会不会有意见?难道我还要把世界上所有有四个评委的比赛都鸣谢一遍吗?而且,法律规定,只有在以评论和说明为目的时,才可以未经允许引用他人作品。除此之外,即使你写明出处了,如果你没得到原创者的允许,那也算抄袭。


虽然就目前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能够一下子就区分借鉴与抄袭。但各国法学界人士的努力确实使判别变得更容易了,也抓住了许多本来可能会逍遥法外的“洗稿狗”。然而,中国在这方面乏善可陈,相关制度比较落后。


比如说,抄袭多为自诉案件,如果诉讼成本过高,很可能会使原创者放弃申诉,忍气吞声。2008年,法院判决歌曲《月亮之上》前奏抄袭《敖包相会》,原告要求赔20万。最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词曲作者何沐阳一起赔偿原告共两万元。


两万元,够付律师费吗?打个官司赢了也可能赔钱,还会有多少人愿意打维权官司呢?


而在很多国家,作品抄袭的赔偿标准主要看抄袭者通过该作品获益多少,按所获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话题君(微信:todaytopic)觉得,这一方法值得借鉴。


而且,即使是按照我国现有的版权法律,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只要剽窃他人作品,就得道歉。如果执意不道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然而,现在坚持不道歉的抄袭者们,似乎并没有被制裁,都过得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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