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的针对卖淫的5种立法范式——性工作者想要什么样的法律?

这篇文章基于 Toni Mac 2016年1月在 TEDxEastEnd 上的演讲。时长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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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i Mac 说她原先和大部分人一样认为买春(selling sex)是不体面的,并且「应有法律予以禁止」。但2009年12月,她干着两份最低收入的工作才能勉强维生,无奈去了妓院。她说自己当然愿意去干更好的工作,但当月的房租还是得付。


她说自那时起,她对卖淫业、资本主义、性别平等、女性等等问题做了思考,在工作中也遭受过暴力和剥削(exploitation)。下面她介绍了世界范围内针对卖淫的四种主流的法律范式(legal approach,或曰立法例)。


1. 完全入罪化(Full Criminal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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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指的是包括卖淫者、嫖娼者、所涉第三方。在世界上一半的地区,这些卖淫涉及的人员全部有罪。

Toni 声称,立法者虽然指望通过刑罚使人不敢卖淫,但对于艰难求生者来说,在与谋生相权衡时,她们还是会选择铤而走险。

她进一步说,因为有犯罪记录的人通常被拒绝给予正常的工作,一旦一个人因卖淫被抓,之后她再也难找到正常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强迫你继续卖淫」(The law forces you to keeping selling sex.)。并且,一旦成为罪犯,卖淫者就可能遭到国家的更多不公正待遇。她们可能不得不贿赂甚至性贿赂治安官员以求逃过逮捕。柬埔寨的狱警和警察有用电击、殴打、强奸、禁食等方式折磨被逮捕的卖淫者的记录。

在肯尼亚、南非、纽约,根据法律,携带避孕套可以被视为卖淫的证据。因此卖淫者为了避免被抓可能会不带避孕套,这增加了传染艾滋病的风险。


2. 部分入罪化(Partial Criminal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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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卖淫和嫖娼本身是合法的,但「周边行为」(surrounding activities)是违法的,譬如开设妓院(brothel keeping)、拉客(soliciting)等是违法的。这种立法模式基本上是在说:我们允许你们卖淫,但请在没有人的地方偷偷地做。

不允许开设妓院指的是禁止两个或以上的性工作者一起工作,也就是说卖淫者必须单独行事(香港的「一楼一凤」)。这使得性工作者非常易于被攻击。

禁止拉客也使得卖淫者不得不单独行事或寻找偏僻的地方拉客,也使得她们更加容易受到攻击。一旦被抓,她们将被处以罚款,而要偿付罚款,她们又不得不再次走上街头,如此恶性循环(vicious cycle)。


3. 瑞典/北欧模型(Swedish/Nordic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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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立法模式下,嫖娼者(买方)有罪而卖淫者(卖方)无罪。这种立法仍然认为卖淫本质上是有害的,所以希望通过消除买方使得卖淫者放弃这一职业。这被称为「消除需求」(end demand)的方法。

也许这种立法模式出发点是好的,但收效甚微。瑞典(首创这一模式的国家)国内的卖淫并未减少。Toni Mac 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卖淫者通常并没有别的选择。当嫖娼成为违法(尽管卖淫并不违法)时,她们所能做的也不过是降低价格,或对更危险的顾客提供性服务。并且,为了寻找(更难找到的)客户,她们不得不去寻找掮客。由此,这种立法使得卖淫中的第三方得以做大。

另外,因为只有嫖娼违法,嫖娼者往往非常害怕提供自己的信息,尽可能以匿名方式接受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淫者更加难以获得对方的信息,因而也处于更大的危险当中。因为对方需要躲避警察,卖淫者也不得不在更偏僻的地方谈判,或更快地钻进对方的车里(而没有更多时间观察)。这都增加了卖淫者的风险。


4. 合法化(Legal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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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是不是就很好呢?在德国、荷兰等地区,卖淫是合法的。在这些地方,卖淫被限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对于从业人员也有健康检查等强制性的要求。

Toni 说,这些规定(regulation)在纸面上看起来很好,但政客们故意将这些规定制定的难以服从。在这种模式下,卖淫呈一种「双层结构」(two-tiered system),即分为合法卖淫和非法卖淫两种,是故有人将其称为「后门入罪化」(backdoor criminalisation)。实力雄厚的妓院可以遵守法律,而更边缘化的人群则难以遵从。Toni 声称,即使遵守法律是可能的,获得卖淫的执照和许可也需要时间和精力,对于当天晚上就想要拿到钱的绝望的人来说,仍然不可行。

在这种双层结构下,恰恰是最脆弱的群体被迫进行非法卖淫。所以它与上述的入罪模式仍没有本质的区别。


性工作者想要什么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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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游行,性工作者反对政府关闭越来越多的窗口的行为。

Toni 认为,上述几种立法范式均增加了性工作者的危险,让她们更难以摆脱被动地境地,并且增长了社会对性工作者的仇视和歧视(尤其是在瑞典模式下)。如果这些禁止卖淫的法律如此有害,为什么它又如此流行呢?Toni 认为,主要原因是卖淫者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有色人种,移民,难民,LGBTQ等等。这些将弱势群体当做标靶的法律能得到政治支持,是因为选民(多数)并不想看到或者去了解这些弱势群体(少数)。这里 Toni 又类比了人口贩卖(trafficking)的问题。她认为治理这类问题的方法并不是禁绝行业本身(人口贩卖或者卖淫),而是对于其中的人提供更多具体的法律保护。她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无论禁止哪种人们想做或需要做的事情(无论是饮酒,堕胎,还是跨越边境),禁令本身创造出的问题都多于它解决的问题。禁令对于人们是否做这些事情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于他们做这些事情时的安全却有极大的影响。

Toni 还认为,尽管卖淫业是一个凸显社会深层不平等的地方(a site of deeply entrenched social inequality),但禁令仍不是明智的选择。更理想的社会里,可能更少有人会去卖淫;但简单地禁止卖淫却不会使得社会更理想。对于穷人来说,禁止他们卖淫并不使得他们更富裕。相比卖淫,挨饿或者看着挨饿更加有辱尊严。

当事情涉及性时,人们往往会有比较强烈的情感。但我们不能根据这些情感去制定政策。如果我们脑中认定了卖淫本身就是应该被禁止,那么我们很容易纠结于作为社会现象的卖淫本身,而忽视了其背后的社会根源。

Toni 说大家都很爱问一个问题:你愿意自己的女儿做这一行吗?她说这是个错误的问题,我们应该问的是:如果你的女儿在卖淫,她今晚安全吗?如果不安全,又是为什么呢?


5. 除罪化(Decriminal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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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在2003年对卖淫进行了除罪化。除罪化与合法化的区别在于,它是将特别惩处卖淫的法律删除,将卖淫与其他正常的工作同等对待(而不是再加上种种不合理的限制)。由此,新西兰的性工作者可以共同工作(collective working)以保障安全,拥有对国家负责的雇主(accountable bosses),96%的性工作者称她们觉得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除罪化后,新西兰的性工作者人数并没有上升很多,但整个行业却安全了很多。

Toni 还强调了一点,即有关卖淫的法律并不是政府单方制定,而是由政府和新西兰性工作者联盟(New Zealand Prostitutes' Collective)联合起草的。政府直接听取了性工作者们自己的意见。

最后她为自己所投身的呼吁除罪化和自由决定权(self-determination)的运动做了一下广告。


一则忏悔(沉默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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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一家中世纪的妓院

如这位讲者最后的幻灯片所引的 Arundhati Roy (查了一下,是印度的一位作家和社会活动家)的话:

There'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voiceless'. There are only the deliberately silenced, or the preferably unheard.

在卖淫问题上,我们可能考虑过其他所有人的利益,唯独未曾听过卖淫者的诉求。归根到底,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我们」不喜欢这个群体(即便是嫖娼者),我们只是把她们当做一个应该被消灭的边缘群体看待——说白了,没有当做「人」去看待。法律上对这一「没有受害人」的犯罪,往往也只用一句「违背善良风俗」笼统带过。我们宁愿相信,只要一个人足够自尊自爱,只要一个人愿意诚实地劳动,没有人必须去卖淫。

但这可能只是我们这些不知疾苦之人的一厢情愿。

我们声称卖淫有伤风化,卖淫玷污肉体,卖淫破坏家庭,却未曾站在流落风尘的女性的角度上去看一看问题。我们总是怀疑她们虽然声称是生活所迫,实际上则是好吃懒做不愿劳动。

卖淫这个行当的历史可能与人类一样悠久。在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对食物和安身之所)与欲望(对交配)面前,无论是传统国家的严刑峻法,还是北欧的「供给侧改革」都难免败下阵来。

也许如 Toni Mac 所说,禁止一种行为往往不是一个好主意。如果一种行为不好,我们应该做的是去寻找并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成因。

而在我们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之前,我们有义务保护深陷其中的同胞。


一则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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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的妓女

Toni Mac 的这则20分钟不到的演讲确实增进了我对卖淫问题的认识,我必须承认在之前的思考中,极少将卖淫者放在「主体」的位置上考虑过。不过,我对于她将卖淫完全作为一个既成事实的视角也有一定疑虑。

我存疑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禁令真的就完全起不到阻止人们去这样做的作用吗?

2. 在卖淫者当中,不卖淫就无法生活的人占多大的比例?卖淫只是为了享受更奢侈的物质生活的人又占多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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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你是否想起了《魂断蓝桥》(Waterloo Bridge)?

诚如 Toni 所言,许多卖淫者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难以找到合法的正式工作养活自己。但我曾看过一个高校老师在广东某市对援交少女所做的调查采访,她们当中既有家里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寒门女儿,也有为了吃零食、买饰品来赚外快的好逸恶劳者。在这个社会,更高级的性服务提供者,收入可以超过一线城市的中层白领。用肉体代替劳动,还享受到比诚实的劳动者更高的物质生活,这是公众所难以容忍的。(当然,她们能得到这样高的溢价,很大程度也是因为这个行当的不合法和危险。)

说到底,卖淫者其实是一个构成相当复杂的群体,我们既不能把她们一概看作好吃懒做的可耻之徒,也不能说她们全是命运悲惨的可怜之人。我不知道对于卖淫,究竟「法律何为」,但我确实认为,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将她们当作一群活生生的人来对待,而不是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假装这个社会上并没有一群人,或是用一句「违背善良风俗」轻巧地否定他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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