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项目(2)—折旧及摊销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的政策变动还是比较大的,需要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政策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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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政策对比可以看出,新出台的40号文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都由原来按照会计方式处理的折旧及摊销改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及摊销都可以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

我们从一个例子来看这样的变化对企业加计扣除的影响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1)甲企业会计处理按8年进行,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该项设备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

按原规定一般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150×50%=75万元。

按新规定可可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200×50%=100万元。  

(2)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仍为200万元(1200/6=200)

按原规定计算一般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时,需比较会计计提折旧与税法计提折旧孰小而最终确定可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200×50%=100万元;

而按新规定可直接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200×50%=100万元。  

结论: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要确定税法可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即可,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摊销的道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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