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改判“劝阻吸烟案”凸显法律思维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前情:医生电梯里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索赔40万


去年5月,医生杨帆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帆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一审判决杨帆补偿1.5万元。


死者家属仍不满意,上诉至郑州中院。结果,郑州中院的判决,令死者家属傻眼了:一分钱都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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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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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


终审改判一经披露,社会各界对此结果表示认可,且此案的改判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该案二审改判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很好的标杆意义。


办案的法律效果好,是指法院裁判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立得住、立得稳。笔者认为本案再审改判,不仅法律依据充分,而且表现了较高的法律水准。

  

郑州中院的终审改判理由指出: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的规定,前提应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疾病发作不幸死亡。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虽在时间上前后相继,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终审判决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其正确区分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错判的原因,也正是将正当劝阻引起老人情绪激动,进而引起老人心脏病发作并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殊不知,这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思维而非法律思维。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不应如此简单,而应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作出“正当劝阻行为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司法判断。遗憾的是,像原审这样认定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办案的社会效果好,是指裁判不违背常识,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价值判断,能够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本案在这一点上做得尤其好,避免了此前有的判决因错误适用法律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导致社会大众对“扶不扶”产生了严重纠结。

  

本案当事人杨某一直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后他之所以没有上诉,是因为他对老人突然离世也很难过,且发自内心地想给家属一定补偿,但只是捐赠而不是赔偿。原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认定杨某没有过错,也判定他只是补偿而非赔偿责任,数目也只有15000元,勉强能接受。

  

但原审毕竟不是调解结案,不是确认杨某自愿捐赠15000元,而是强行判决他承担这个数的补偿责任。现终审法院直接代表正义发声,改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亦即杨某对老人的死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等于司法对于杨某“不请而判”,力挺了杨某的正义之举。这也让公众对面对类似情形“劝不劝”的纠结得到彻底释然。

  

郑州中院终审改判理由明确指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去年,最高法院在当事人无申诉的情况下,主动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撤销原判改判王力军无罪;今年伊始,又出现了河南郑州中院在当事人无上诉请求的情形下,终审改判“劝阻吸烟”者无责,这一刑一民两起改判,都远远超出了个案意义,期待这样的裁判今后能够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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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光明日报》01月25日、郑州中院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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