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腐败问题, 此事你怎么看?

在供应链俱乐部的微课群里,有采购的朋友谈起了采购腐败的问题。 采购员有没有拿供应商的回扣,他经理是如何发现的? 听起来好神秘。

大家的意见是采购拿回扣很难发现啊?采购价格正常拿了回扣你也不知道啊, 如果采购价格过高也有许多理由: 采购员谈判水平问题,当时采购任务紧急无法做到最佳,金额不大工作不能做到细致, 未必就能指认采购拿了供应商的回扣。如果真拿了也是非常隐蔽的事,现金交易居多,企业如何去查证?通常不是自己招供或供应商作证,否则很难暴露出来。有些企业领导不相信员工,鼓励大小报告,培养奸细文化,搞得大家都不安心工作了。

大家的意见是为何只怀疑采购人员?只要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产生腐败。就比如采购的流程中, 许多部门的人员都可能拿回扣: 技术人员可以设置特殊技术要求而指定独家供应商,品管人员可以给供应商设置产品验收障碍而要求进贡的,财务人员可以利用付款的权利做一点文章。 还有企业高管拿供应商回扣,诱逼下属和采购员入套顶包的。采购工作是一个利益集中的地点,可能也是一个相对腐败集中区,所以特别受企业关注而已。所以企业也是会找可信任的人放在采购和采购管理岗位上。

我公司的总部领导曾经问我一个尖锐的问题: 中国和印度在全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都不高, 作为亚太区采购负责人,此事你怎么看? 我们有采购腐败问题吗? 由于我的团队成员主要在中国大陆和印度(后来上网一查,2015年中国是排名80,印度是排名94)。 这个问题如何来回答?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2JIRB5wu29Hd_zIUavlBf58azTZBSM1757JyUJB9Bjq76t7YIuhJHRtHtpXEWzotbw4WE6jZxdxbBgZpmCp3K

第一还是这句话,采购工作腐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它有其非常高的私密性,行贿人和受贿人有共同利益,除非是不守信誉闹翻了自己捅出来。一般不用特殊手段查不出来,而且查找成本也很高。当然企业还是需要有独立的内部监查部门来负责这些工作。

第二还是大家都知道的那句话, 预防腐败是工作的重点, 所谓预防就是通过制度,流程和规范来约束。权力总是存在的,但有约束的权力可以减少产生腐败的机会,增加了腐败的风险。

采购工作的权力来自4方面:

1.  供应商入围资格权 (包括供应商推荐,技术方案选定,资格审核通过等,资格取消)

2. 供应合同定价权(包括商务合同条款)

3. 采购订单分配权 (包括订单数量,订单内容的优劣)

4. 付款权(包括品管验收,入库记录,付款资金分配)

在这些权力点设计约束方法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的就是以下这些方法:

1. 阳光原则: 其中就包括两双眼睛原则(2 pairs of eyes):  例行工作要有人做,有人复验。这涉及到组织结构建立,权力要分散,不要全部集中在一个人手上。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人分开。

2. 清晰的行为准则: 明确指明可操作的范围(其他就是违规行为),除非获得上级的批准并记录在案。例如接受供应商礼物的金额范围,礼物的定义,例如不能接受供应商的免费旅行,与采购人业务往来供应商的投资者或雇员与采购人员有亲属关系,采购人员都需要报备,当然这个采购人员是范指有以上四个权力的采购相关人员。其他可能利益冲突的范围和报告制度。 许多公司有了利益冲突的制度并提供培训,需要采购人员签字进入人事合同。

3. 严密流程和过程记录: 严格的流程可以使事实成为操作和选择的依据,而不是仅仅是个人的喜好; 过程记录方便以后来追查原因,即使当时不被发现,后期一样可能被发现,这就增加了腐败的风险。

4. 从控制高层领导入手: 大家都知道上梁不正下梁歪。 制度的制定者多数是领导,制度的日常监督者也是领导,如果这两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就无从谈起了。所以他们也是监察的重点。 作为高层领导也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标准,以身作则嘛。

有时企业腐败控制往往进入一个误区,形成了一管就死的问题。 腐败监督制度并不是一个机械化的官僚流程,多签几个字就是制度。 企业的业务流程不同,需要针对企业流程来设计并抓住重点,这些与实际工作流程结合起来的控制方法,可以一石双鸟,不但控制了腐败风险, 也可能提高员工的能力。 所以企业需要不断摸索适合自己需求的可行方法。

1. 突出重点: 许多企业说我们都有两个人的审批,但如果一个领导一天要批一大堆的文件,而且不能突出审核的关键点,让他如何有效审批? 所以就建立不同的授权层次,而且要在审核文件上突出关键点,便于审核。当然记录要保存好。

2. 审核流程与工作流程结合起来: 例如有些企业把供应商寻源开发(sourcing)和订单采购 (buyer)分开,并互相监督。供应商寻源开发就要设计一套标准流程和工作记录,而并不仅仅依靠供应商寻源开发(sourcing)个人能力单打独对,一方面不同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也增加了供应商寻源开发人员,和企业内相关参与供应商寻源开发的人员的腐败机会。

3. 组织保证: 例如公开透明的监察和举报机制,企业要建立独立的内审部门,内审人员与被审查对象必须是独立的两条线。

4. 规则的透明和稳定性: 通常规则是领导制定的,如果领导为了个人利益去随便更改规则,那就影响了公开透明的阳光原则,更改要慎重,要有记录和更改的原因等记录。

集中采购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途径, 如果没有以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对高管的制约,腐败问题一样存在,有可能更突出。总之,还是大家都熟悉的那句话: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事情暴露在阳光下,突出重点,预防腐败,领导要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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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众号: randychen陈钢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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