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遗产继承律师:丧偶儿媳现身要分公婆遗产

丧偶儿媳现身要分公婆遗产

——法院:未尽主要赡养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丧偶儿媳认为自己对已故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法院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根据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浦老爹和邵阿婆生育4子1女,分别为浦一浦二、浦三、邵某和浦四。邵某1966年去世,邵某和李某是夫妻,育有个女儿邵某丽。

2011年,浦老爹和邵阿婆领取了一处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2014年4月,浦老爹去世。2014年10月,邵阿婆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一”。2017年3月,邵阿婆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浦一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某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另查明,2 017年4月,浦一、浦二、浦三、浦四、李某、邵某丽在公证处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陈述,李某虽然已经再婚,但也一起参与照顾老人料理了两位老人的身后事。同时,还陈述李某作为丧偶儿媳,对邵阿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涉案房产评估总价为90 89万元。庭审中,浦一、浦二、浦三、浦四均否认李某对浦老爹和邵阿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法律释明,李某并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检索了区法院家事法庭历生未的赡养案件,发现2009 年浦老爹和邵阿婆向法院起诉浦一、浦二、浦三、李某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7年1月,邵阿婆再次向法院起诉浦一、浦二、浦三浦四、邵某丽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邵阿婆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浦老爹和邵阿婆生前曾起诉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某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某不是浦老爹和邵阿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邵阿婆2014年10月所立公证遗嘱,符台法律要件,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浦老爹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邵阿婆、浦一、浦二、浦三、浦四、邵某丽(代位继承)六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12。邵阿婆死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额由浦一继承.因浦一继承的份额远大于其他继承人,故涉案房屋由浦一继承,浦一补偿浦二、浦三、浦四邵某丽每人75742元,即总房款90.89万的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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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官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李某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在庭审时对此又予以否让,可见当事人的陈述均有可变性。但老人生前两次起诉子女要求赡养的事实,可见证明李某并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作为两位老人的第一顺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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