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随想:超越那个最感性的自我

作者|五花马


2017年12月4日,又是一年国家宪法日,这一天我案牍劳形,在几个案子的法律分析及文书撰写中寻寻觅觅,穿梭往复,思维推演,之于我来说,自有一番乐趣。期间,收到几本书,其中朱锦清教授的《公司法学》当属不期而遇的惊喜。

忙中偷闲,偶一开卷,大笑出声,像是阴沉许久的天空,一缕阳光,破云而来。

这一份天朗气清源于朱锦清教授说: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有些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枯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托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一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

“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这样的直言不讳,掷地有声,简直不能同感更多,同时又似曾相识。

笑着起身去书架上翻出王军教授《中国公司法》、程啸教授《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外国民商法精要》........果然!只见王军教授说:“本书以我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为中心,借助真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展示法律适用,激活法律解释,检讨法律学说。本书是对话式课堂教学的成果。与讲解型教科书不同,本书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中的问题;本书也不同于案例教材,所引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反思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的正当性。本书的每个案例和材料均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唯一正确的答案。通过评析和提问鼓励读者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最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程啸教授则说:“在今日之中国民商法学界,不少人之所以纠缠于一些伪命题,钻牛角尖,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在学习法律之初就没有把基本功打扎实,以至于基础原理不明,概念不清,逻辑混乱。”

还记得田成有先生在《以苏力为例:中国法学家该思考什么?》一文中说:苏力的研究理路给寂静和沉闷的中国法学界送来了一股清风,即它的研究范式、话语风格、叙事方法是对我们曾经深信的法律理论和曾经不可动摇的观念,进行着一种“反思”、“挑刺”或者知识“解构”,是对所谓“大写的真理”或其他任何强制形式进行了怀疑与否定,是对我们习以为常的大理论的进行怀疑与反击,读他的东西,会在不知不觉中对我们曾经确信无疑、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大真理”、“大理论”变得不确信,他的研究充满着对主流法学界所持观点的一种“较劲”或“抬杠”,这声音是对“遗忘的”“受压制的”“不成主流的”“没有再现的”生活知识的揭示和强调。

原来,教授们也是叔可忍,婶不可忍了啊!

岔开一笔,诸君眼见近期几起负面事件,虐童之殇,几乎击穿了举国民众容忍底限。此起彼伏的声讨谴责和观察分析中,我倒以为这似乎源于一个普遍性的原因——不自由,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反噬。

从一个人的成长轨迹来看,小学中学大学,学士硕士生博士圣斗士,择业就业立业,贯穿其间的方法路径状态结局,大多数是随波逐流,千人同面。缺乏以兴趣热爱为核心的驱动力,缺乏推陈出新的创造力,更谈不上那种天赋释放志业功成的成就感幸福感。这就是不能认识自我,没有发现自我,没有机会选择自我的后果。

你是你,你才是一切。你媚俗从众,你敷衍趋势,你太在意别人的感受和想法,你以万变应万变,你失去了最开始在万千人海中,那一点最吸引人的与众不同,你在哪里?你就这样消失了。讲到这里,我有点拍案而起的冲动,那些乌泱泱动辄以和谐人际关系为定义的情商概念统统似是而非啊。

在我看来,在我们这个太习惯随波逐流循规蹈矩的民族社会里,情商更重要的定义是关于自由心智,独立人格的范畴,说到底是如何认识自己,发现自己,选择自己的问题。是关于一个生命体如何存在的智慧和勇气。

但是,认识自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发现自己更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太常见的状态是,人家干嘛你干嘛,什么热门选什么,乌乌泱泱,营营役役,满面尘灰烟火色,然后抱怨人生好难。试问,一项专业,一类职业,你不真心热爱它,你不曾为它疯魔癫狂,它又凭什么成就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情商高的人高就高在能够做到准确了解自己,专注于自己的才华与天赋之中,激发创造热情,取得巨大成功。

事实上,一个人潜能的激活,不但取决于个体在他本人、家庭、老师和其他人影响下所做出的选择和决定,也取决于人类个体所处的特定文化背景的价值观,取决于那种文化背景所提供的机会是否允许。

而,我们的成长主题恰恰是“不允许”,“听话”才是主旋律。于是每一个个人,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去从事自己所热爱的事业的,有的甚至连自己热爱什么也不知道,随波逐流,终其一生。

所以,幼儿园老师,可能大多数并不喜爱儿童。不热爱,就没有动力去做好这份工作。甚至,每天带着上坟的心情来上班,自然难免将仇恨发泄到孩子身上。

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同样存在类似现象,有些从业者熟稔规则、利用规则、践踏规则,以钻营取利为能事,对法治建设和社会公义,既无责任担当,更谈不上敬畏追求,视职业伦理为无物,一步步败坏行业风气,为社会所诟病,累及全体从业者。

你看,这就是选择不自由之下的反噬现象。

相反,量子物理学家潘建伟教授在一个演讲节目中谈到“探索的乐趣”,他说:我觉得科学不仅能给你带来心灵的自由和安宁,而且科学是非常有用的,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珍视和加以保护的。就是每个人都需要有心灵的自由,和他的独立的思想。正因为我们从古到今,保证了我们思想的独立性,我们才能够保证,我们想法的千变万化。爱因斯坦说有三类人是在科学的殿堂里面。第一类人他只要有机会,也许会成为企业家,也许会成为政治家,也许会成为诗人。他只要是干哪一个能够让自己得到荣耀,得到名利。他干什么都可以,很有才华。还有一类人完全是一种兴趣驱动的。他只是觉得好玩,他才不管对大家有没有好处,有没有什么坏处。第三类人是什么呢?他确实希望能够对这个宇宙进行探索,进行凝视,进行思索,能够找到这样一些先天和谐的规律。只有这一类人才能够很静心地,去从事长久的科学的研究。那么爱因斯坦说当然我们不能把前两类人给驱逐出去,因为这些人可能对科学是做过很多,也许是主要的贡献。把他们给驱逐出去的话,我们这个殿堂就倒塌了,对吧。但是也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第三种人的话,这个殿堂就不会成为殿堂,只能是一些蔓草,就不会成为森林。所以说到科学家的探索的动机,作为一个真正的科学家,他应该是很有责任心的,他是会用无穷的耐心,去理解这个宇宙是怎么样的。

潘建伟教授当天的演讲,沸腾了演播室,大家被打动并不仅仅是欣喜于技术进步,更多是被这种认识自我,发掘自我,选择自我的魅力所感染。

世间所有的学问都通向一条道路——自我认识。唯真自知,方真自爱,方真自由。

每个人都充分意识并努力开发自己的爱好和潜能,投入精力去研究创造,有一天,这个专业和领域会成就你,你和你热爱的领域,一起进阶,攀向下一个高峰,而那就是一个生命在宇宙中最深刻的幸福体验吧。体验了时光才不会虚度,体验了这些感受才会属于你,你因此而创建自己的生活。这关乎人的实质,无论我们到什么时候,我们都应守护这些实质,而绝不将它拱手让人。社会的进步由一个个独立的人试图自我完善过程当中得来。所以,解开我们身上的束缚,成为独立的人,去创造造和决定自己的人生。尽管可能遭遇挫折打击,但从今而后我们将生活在自己亲手创建的世界之上。

法律是一项非常世俗、琐碎,并因此才神圣起来的社会事业。它努力以制度化,但又细致入微的方式来化解各种社会纠纷,规范社会生活;它追求实现公正与和谐,但这个公正与和谐不来自教科书的定义,而是由无数普通人长期的日常生活体现界定的。法律说到底是要恰当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规制和解决大大小小的人际冲突。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在更大程度上依赖理解,然后是妥善应对人和事的能力。

好律师、好法官的那个“好”字既不是文字的构建,也不全是个人修行,它更多是在各种交往和事务处理中,逐渐磨练出来的那种敏锐、犀利、干练和缜密。法律人需要胸怀、视野、想象力、同情心以及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发生的你对于周围人的关切,对于国家和人类命运的关切。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又或为权利而斗争,也不只是法学教育著书立说。在今天法律变得越来越像是一个同各种陌生人打交道、寻求妥协、达成共识、争取多赢的社会交互活动。因此,今天的中国需要更多头脑冷静和富于想象和行动着的法律人。法治的事业是行动者的事业。

然而,生活和职业不是个人爱好的光影投射。热爱是最大动机,但,倘不热爱怎么办?要“战胜自己”,即便不喜欢,也要把应该的事做好,也要承担行动者的责任。比如,当你是幼教教师,不喜欢孩子,也不要伤害孩子,当你是司法裁判官,不信仰法律,也不要徇私枉法。

当外在规范和制约不足时,我们心里就更需要有点荣辱感,在艰难痛苦之后,它拒绝机会主义,需要德性,对自己的真诚,有时还要有点血性。只有这样,一个人才可能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哪怕在世俗眼光中他既不富有也不成功,甚至很失败;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一个虽不完美却还是值得好好活着并为之努力的社会,而许多人也会因此多了一个好好活着的理由。因此,这也应是所有法律人的心声共勉。

当你既不消极,也不无奈,你就超越了那个感性的自我。

PS:今天还收到一个小摆件,一块刻有“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的石头,适逢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字字句句,敲打我心,各宜自勉,克成令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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