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加班管理所需政策法规索引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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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合伙人——韩佳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注:本条涉及加班的限度,超出限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上,加班时长没有上限。并且,用人单位不具有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做出整改决定,并可涉及罚款的处罚。

注:针对上条的加班上限所做出的特殊性排除规定。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加班费的补偿方法—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其中,工作日加点和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需要直接按照150%和300%的比例另行支付工资;周末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不能安排的,按照200%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注:首先,一般不鼓励加班。其次,用人单位不具有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注: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加班费的计发比例。敲黑板: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节日的加班---不能安排调休,只能支付加班费。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注:计件工资制也存在加班,具体执行时先看生产定额是否完成,如果已经完成,用人单位仍需员工继续工作的,超出定额部分一律按照加班对待,具体工作发生在哪一种时间,即按照相应比例支付加班费。

●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注:综合计算工时制先看人社局审批的工时计算周期为何种单位,周月季年都有。然后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该计算周期内的全部工作时长相加,以该总数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长对比,如果有超过部分,则按照相应比例计发加班费;如果没有超过的,则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更为特殊,一般不存在考勤概念,也就不存在加班费。但是,这两种特殊工时都需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行政机关审批方可执行。并且,部分地方规定,一旦在法定节日(11天)内安排加班的,都应该另行支付300%加班费。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注:加班费的补偿标准---补休或加班费,以及加班费的基数和比例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标准理解。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注: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注:用人单位不具有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员工则具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加班应当尊重员工,以及工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用人单位不具有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员工则具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加班审批制来管控加班,预防员工随意性加班、效率低下型加班和“碰瓷儿”式加班。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注:用人单位不具有强制安排加班的权利;员工则具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加班审批制来管控加班,预防员工随意性加班、效率低下型加班和“碰瓷儿”式加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索要加班费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索要工资(包括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尚未离职的员工,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随时可以提出主张。因此,现在“秋后算账”的情况很多,平时加班管理不合法的情形,虽未产生劳动争议,但企业也不可掉以轻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注:索要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首先在劳动者,劳动者须证明确实存在加班,常见的加班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或会议记录、电话、邮件、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证人证言等。但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管理的证据是保管在单位时,举证责任将被强制转移到单位,此时如果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司法机关将会支持员工提出的加班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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