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上的小问题,不可忽视

导读:

在轰轰烈烈的“营改增”浪潮中,营业税正式退出税收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全面增值税新时代。在全面“营改增”完成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如何注意增值税发票上的一些小问题,防止出现问题?

​一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所对应的政策及要求。

A企业为一家建筑公司,其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下半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6月收到B企业开来的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又收到B企业开来的金额为3000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备注栏无信息。

(2)7月支付下一年房租,收到D企业开来的金额为300000元的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无信息。

(3)7月收到E企业开来的一张无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

(4)8月为D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忘写备注栏信息,D企业拒绝接收此发票,此行为是否合理。

首先,就其(1)来说,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发票认证期限延长的问题,二是货运增值税发票无备注的问题。

对于发票的延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6月10000元的发票认证期限依旧是180天,而次月的3000元则可以实行360天的发票认证期限。

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备注的问题,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了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发票最迟可以使用至2016年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因此,收到的B企业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应予以退回,换开发票。

其次,关于(3)中收到E企业开具的一张无纳税人识别号的普票,A企业有权拒收,如若已经收回的,可以退回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完整信息的发票,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票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取得该普通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基础,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长河税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上的小问题,不可忽视_第1张图片

最后,关于(2)和(4)中房屋租赁无备注问题以及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备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四款第五条的规定,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应写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同样的,根据同款文件第四款第三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作为计税基础,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案例中的D企业拒绝接收此发票的做法合情合理,A企业应当重新为D企业开具完整的发票。

通过以上A企业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了发票上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但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也提醒我们在学习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对应的政策规定,从严掌握发票管理规定,完善工作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

长河税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上的小问题,不可忽视_第2张图片

作者简介:赵鑫旭,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加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

你可能感兴趣的:(长河税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上的小问题,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