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灯不就寝并非劝退学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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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禹州市一高

近日,河南许昌禹州市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禹州市一高)有36名学生因晚上不按时就寝,被学校劝退,责令立即离校。后经学生家长连续8日奔波求情,禹州市一高改变了处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禁寝1个月”的惩罚。禹州市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禹州市一高的做法过急、过激,是不对的。”(4月24日澎湃新闻网)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作为学校,自然也有校纪。譬如,禹州市一高就颁布了熄灯必须就寝的规定,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殊不知,偏偏就有36名学生“顶风违纪”,未按规定准时就寝。于是乎,学校当即祭出“杀威棒”,对上述学生顶格处理,一律予以劝退,从而引发校内校外的热议。

熄灯未就寝的同学如此之多,其实并不足奇。在人们习惯于夜生活的当下,即便是住校中学生,也照样“不甘寂寞”:晚自习回来,要么继续玩手机、打游戏,要么在宿舍插科打诨。当然也不乏抓紧夜读或赶作业的同学。如此一来,自然难以消停,直到临近熄灯,才匆忙去打水洗漱。难怪学校一查,就有众多同学“露馅”。

应该说,学校从严治校的初衷可以理解。试想,同学们白天学习紧张,功课也多,倘夜晚再不准点休息,人人都成了“夜不收”,难免次日精力不济,又如何能保证好的学习效果。再说,在学校看来,校规一再重申,仍有如此之多的同学明知故犯,故须“杀鸡儆猴”,方能“以儆效尤”。

不过,即便出于良好的初衷,也不能成为动辄劝退学生的理由。其一,从学校发布的“布告”来看,上述同学仅仅违规一次,显非“屡教不改”,何以“一棒子打死”;其二,从学生所犯过错的情节来看,熄灯不就寝属于一般性违规,无疑构不成“性质严重”;其三,从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来看,无疑没有“熄灯不就寝即予劝退”的条款,也就意味着校方此举并非“依规行事”。

故而,正如当地教育部门所说,学校此举显得“过急、过激”。所谓“过急”,即指学校在处理学生未按时就寝的过程中,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也就没有体现教书育人的理念。至于“过激”,不外乎是说,对学生的这类一般性过错,首先当批评教育,即便有必要给予校纪处分,尚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可供选择,动辄“劝退”显然并不明智。

其实,校方此举并非只是简单的“过急、过激”,关键在于没有体现依法治校。道理很简单,《教育法》尽管赋予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也同时规定要“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无论是国家相关法律,还是禹州市一高的校规校纪,都没有“未按时就寝给予劝退”的条款。倘若仅为“杀一儆百”即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无疑有违教育公平。

应该说,学校随后取消了对上述学生的劝退处分,改为留校察看,尽管依然过重,但对学生而言,毕竟没有因此失去上学的机会。但这种“转机”,显然源自于舆论批评的推动,而非学校自省的结果。由此期待,作为地方名校的禹州市一高,能够吸取此次教训,在今后的教育实践中,既要从严治校,更要依法治校。如此,才是值得推崇的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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