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投资条款背后的逻辑

常见投资条款背后的逻辑

西天蜗牛2017-12-13 09:27:35

常见投资条款背后的逻辑_第1张图片

投资人基于对创业者能力和创意的信任,愿意在业务未开展或未成熟之前就向该创业者投入一笔资金,虽然资金量并不是很大。在投资实务中,一般天使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管理,为了减少企业出现问题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投资人一般会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关注几个关键的条款,而这些条款设置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

一、强制随售权

强制随售权:指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事先约定的出售条件成就,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通常在和创始人讨论这个条款时,创始人可能会很生气,但这是能够保证投资人变现的非常有利的条件。(1)投资者如果能找到买家,这说明该公司有一定的价值;(2)强制随售权会引起公司的质的变化,因此可以通过设计一些制度来平衡创始人的风险和投资人的权利,比如限制最低估值、限制时间、扩大决策范围等等。

二、回购权

回购权,简单地说,如果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上市安排、业绩节点、融资节点等未能达到约定的情况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回购,本金加收益率,收益率一般是按照约定年化收益率的复利计算。

在行使回购权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很多项目触发回购权并非是上不了市等客观情况,而是因为创始人虚假陈述,或者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投资人可以约定创始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触发回购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标准是很难界定的。

(2)实际回购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漏洞。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回购有严格的限制,在实际判例中也有被认定有效或者无效的两种情况出现。相对而言,约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在操作中更有可行性。

三、成熟条款

成熟条款(vesting)是创业投资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条款,从法律上可以理解为一个有条件的回购权,一部分股份归创始人所有,但投资人有一个回购权,条件就是创始人退出就触发回购条件,会强制性地要求创始人将相应股权回购给投资人。

常规的做法是规定按4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果没成熟之前离职,就要收回没成熟的股权。

四、限制转让条款

创始人在上市之前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需要经过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投资人不同意便不能转让。

五、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指当对外转让股权时,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公司法》给予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普遍性权利。这个权利的约定是优于其他股东的购买权。

六、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是指创始人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以创始人的转让价格一起想第三方转让所持股份。这是保证投资人能够尽快地转让股权的条款。

七、优先投资权

这个权利是保护投资人的,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之日起,创始人从事新项目,在该新项目里进行第一次及以后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该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信息,投资人有权先于其他人对该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该投资人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八、信息权

信息权包括一些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围绕财务问题,如定期的财务报告(月报、季报、年报)、董事会会议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除了会披露财务信息外,还有公司的总结和发展规划)

九、检查权

当投资者对公司有所怀疑时,有权利主动对公司进行查证,创始人有义务回答投资人的问题。鉴于投资人往往是小股东,没有管理权,投资者可以要求会计师审计公司的财务,如果公司不同意,进而打官司,基本都是投资人胜诉。

除了以上的主要条款外,投资条款的陈述和保证方面,建议越细越好,比如信息披露、员工协议、债权债务、资产无瑕疵、合法经营、有无诉讼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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