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优先购买权,如不能将其细化,其定义乃至实际操作都将面临很大困难和争议。终于,刚刚发布的公司法解释四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很多争议可休矣。
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救济,继承优先
欢迎关注律师评创业。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关细节。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终于详细表述了优先购买权的方方面面,优先购买权自此清晰起来,更加有可操作性。今天我们就针对优先购买权进行讨论。
1. 小故事—“我有优先购买权,但我不会用!”
首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2014年,创业者马云涛与王强斌共同设立了一家名为“中天斌涛资本”的公司,马云涛为小股东,王强斌为大股东。
2017年,王强斌本人遭遇资金问题,准备将中天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季卫民,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没有事先通知马云涛。马云涛在得知该消息后,认为他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且不能接受自己并不熟悉的季卫民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与自己一同经营中天公司。因此马云涛气愤地找到王强斌理论,当场质问其为什么没有通知他,并明确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无论是马云涛还是王强斌都为一系列问题困惑不已,例如,1)抽象的同等条件如何来界定,包括哪些因素?2)既然王强斌侵犯了马云涛的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与季卫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季卫民的权益如何保护?3)如果王强斌不想将股权转让给马云涛,又不能合法转让给季卫民,那么王强斌能不能取消转让,不将股权转让给任何人?
其实,上述故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上述问题也不光在困惑着创业者,同时也在困扰着法律界。
2. 公司法解释四发布,优先购买权终于不再模糊
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细节已有如下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终于变得清晰起来。
(1) 关于通知
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前,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当通知其他股东。通知的内容有2项,即1)股权转让事项,以及2)同等条件。上述同等条件包括4个因素,即a)转让股权的数量、b)价格、c)支付方式及d)期限。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下: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转让方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2) 合理通知的后果及救济
在转让方合理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可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但是,转让方可以反悔(即放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将股权强行转让给其他股东;主张受让股权的股东只能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
之所以允许转让方反悔,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2017年8月28日的公司法解释四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优先购买权是有行使边界的,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通俗地讲,优先购买权是用来帮助其他股东阻止他不欢迎的人成为公司股东,确保公司的人合性的,而非是用来帮助其他股东获得公司的股权的。
虽然上述反悔是被允许的,但是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在股东之间的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不得反悔。
(3) 未合理通知的后果及救济
如果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仍然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但是其他股东在上述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受到如下限制:即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的,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照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同结果,各方的救济措施如下:
(a) 如果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与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且该受让人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b) 如果其他股东未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且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其他股东可以向转让方索赔。
(4) 继承优先VS优先购买权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来获得股权;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全体股东也可以另有约定,明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上述继承权。
3. 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对创业者建议如下:
(1) 你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按照规定向其他股东通知转让事项,以及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否则可能被受让方或其他股东索赔。
(2) 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你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有意购买)。具体来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务必行使优先购买权。
(3) 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性,确保公司的股东人选符合你的某些要求,你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公司的股权,或者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继承权,以免不符合你要求的、其他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4) 为了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减少转让方的反悔带来的波折,可以考虑通过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明确转让方不得反悔。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再见!
附:法院判例及相关规定
1. 法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113号案中提出,“本院认为,……A等八名股东的该行为,未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真实条件,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股权转让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B在自己获悉A等八名股东对伍志红等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坚持明确主张按A等八名股东对伍志红等三人转让协议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系合理主张共有权益人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的主张应获得支持……”。
2. 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律师评创业;微信号:liusen448319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