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飞道:“你应当知道,我是一个亡命天涯的人,抓到肯定是要判死刑的。我身上穿了两用防弹衣,可防刀枪,刀枪不入。我会飞檐走壁,如果我拼死反抗,只要不开冷枪崩我脑袋,我是有把握逃出去的。如果我要杀你,易如反掌,你不怕我恼羞成怒杀了你吗?”
月华道:"这世上还有比我更了解你的人吗?我是用命在赌,赌你绝不会滥杀无辜的,更不会杀相恋了五年的恋人了。”
剑飞道:"为了这十万赏金,用命去赌,值吗?我是有把握逃走,可我没有把握在冲出重重包围时不伤及无辜,我宁愿一死也不愿误伤无辜。我不恨抓捕我的人,我知道早晚会有这么一天。我只恨你出卖了我,我错看你了,你这么了解我,我却一点也不了解你,是我瞎了眼了,竟然毫无防备,中了埋伏,难道这就是天意吗?天要灭我,让我死在你的手里?
我养的那窝狼狗对我十分忠心,宁愿一死也要救我,是绝不会出卖自己的主人的,你能和它们相比吗?你配和它们相比吗?你有资格和它们相比吗?我的原则是绝不报私仇,就算我再恨你,也绝不会杀你,你赢了,我输得一败涂地。你从来都是骗我的吗?说的全是假的?说什么要我回头,要我改?说什么要为我生孩子,要为我留个后代?”
月华道:"我不那样说怎么能把你骗来?你太傻了,轻易相信一个从未见过面的人。你不要去怨别人了,要怨就怨你自己吧?就算是恶人,罪刑法定,应当由法律去制裁,你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法不容情,犯了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剑飞问:"他是你哥哥吗?"月华道:“我原本不认识他。”
警方连夜审讯,剑飞心存侥幸,一言不发。警方播放监控录像,拿出凶器等证据,他只得如实招供。民警道:“月华举报你共杀了23个人,请你如实招供。”剑飞道:“我那是吹牛的,没有的事。"不肯再招。
第二天上午,民警道:"于剑飞,请你带我们到你的住处搜查。"
剑飞道:“如果我带你们去,我的狼狗们会冒死救我,我不希望看到有人被咬死咬伤,我更不希望给我的狼狗们带来灭顶之灾,希望你们能放它们一条生路,就算你们打死我,我也不会带你们去的。我的住处只有些生活必需品,没有任何的赃款赃物,钱我都是带在身上的。
每当回去晚了,狼狗们都会焦虑不安,在附近搜寻我的身影,眼巴巴地等我回家。我一出现,它们全围在我的身边欢呼雀跃,用身体蹭我,用舌头舔我的手,不停地朝我摇尾巴,今生是不能再见到它们了。
还记得有一次,我下山时惊动草丛,一条毒蛇从背后突袭我,我的狼狗们冒死咬住蛇身。它们冒死救我,我也要冒死救它们。我怕甩飞刀误伤它们,只得近身去扎蛇。蛇昂着头向我喷毒液,我的左侧是狼狗群,我不能退开,我怕毒液伤到它们,只得以左手手臂挡在眼睛上,用右手去扎蛇的七寸。毒液溅到眼睛和伤口上就会有生命危险,溅到皮肤上并无大碍。蛇头扭转来咬我的手,我用力将飞刀扔进蛇嘴,直穿蛇脑。狼狗们咬住蛇身往后拖,我才得以脱险。我用泉水清洗毒液,用草药敷在皮肤上,怕万一中毒。只有狼狗们才是我永远的朋友。”
律师和剑飞说了明珠一案,让他供述所有做过的案子,他一点即通。联合所有的狱友,提出只要案情合适,就帮他们顶罪,有敢出卖大家的,所有人共同整治内奸。反正是死罪,不在乎多杀一个人。
狱友葛延年和他密谋,讲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有一天晚上八点多钟,延年在大街上看到前方有一女孩邱玲珑在散步,见四下无人,就捡起路边一块石头将女孩砸晕,搜得她身上有一钱包,钱包里只有542元钱,就将钱藏在自己口袋里,钱包扔进附近草丛,又把女孩抱进草丛强奸了。第二天,在街上看到警察就逃,警察就将延年抓了起来,他心存侥幸,什么也不招。警察通过检验指纹、DNA、精液等痕迹证实是他所为。女孩经鉴定为轻微脑震荡,属轻微伤。
剑飞道:“我们俩串供吧?就说当时是我用刀逼迫你这么干的,我也参与其中,这样你就不用承担刑责了。不论警方如何逼供,都不能改口供。我改口供总不过是死刑,无法再加刑。你改口供,就要加重处罚。"葛延年道:"我还指望着尽快出狱呢,绝不会改口供的。"
剑飞向警方供述了几十桩案件,牵涉到太多一案两凶的案件,弄得警方一个头两个大,补充侦查。
法庭开庭审理葛延年抢劫强奸案,两名被告人轮流入庭陈述。邱玲珑道:"当时我处于半昏迷状态,虽然他蒙着脸,但我眯着眼还能看清他的身材,象极了葛延年,一点也不象于剑飞。而且我能确定当时只有一个人,没有两个人。”
烟雨的辩护词:邱玲珑当时是被石头砸成轻微脑震荡,属于半失忆半昏迷状态,两人是轮流上的,所以她会误把两人当成一人。于剑飞当时是想转移警方侦察视线,强迫葛延年犯案。被抓以后,为了立功赎罪,帮葛延年洗冤,合情合理。剑飞的供述和案发现场完全一致,指认案发现场只有几十米误差,可以认定记忆有偏差。他为无辜的人洗冤,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言辞证据和现有物证可以相处印证,应当立定为实情。
被胁迫参加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公诉人道:"物证效力大于言辞证据,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葛延年犯了案,仅凭于剑飞口供不能认定他犯了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于剑飞强迫葛延年犯案。
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任何于剑飞的痕迹,既使能证明他在场,顶多也就是共犯,葛延年不能免除刑罚。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11年,抢劫基准刑4年,持械从重20℅,(入室抢劫十年以上刑)。
根据被强迫的程度确定胁从犯的量刑标准,只要不是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依据刑法第28条,至少应当承担一半的刑责,葛延年的量刑标准在八年以上。葛延年一开始为什么不把于剑飞招出来?两人有串供顶罪的嫌疑。”
葛延年道:“一开始我心存侥幸,以为能蒙混过关,我不能确定胁从犯是否会被判刑。后来于剑飞也被抓了进来,我怕他报复更不敢招了,没想到他会主动招供。"
烟雨:既然认定为胁从,就不能认定为轮奸,只能定性为强奸。本案中胁从犯为五年以下刑,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检方必须找到确凿证据证明葛延年不是被强迫、不是在生命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犯案。疑罪从无,希望检方能够勇于纠错,免除葛延年的刑罚,无罪释放。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劫取财物的数额不限。坦白、悔罪、当庭认罪减30℅以下基准刑,重大立功减50℅以上基准刑。
邱玲珑道:“请审判长允许我向于剑飞询问。”审判长道:"可以。"邱玲珑走到于剑飞身边,他坐在限制椅上,戴着手铐脚镣。邱玲珑蹲下身子,用牙齿咬住他的手,眼泪直往下掉。
法警将她拉开,她道:"我听说过很多你的事,看过警方通缉你的照片,是那样的英气逼人,我一直是把你当英雄看待的。说什么管尽天下不平事,杀尽世间奸恶人?你怎么会做出这种奸恶之事来?你不是那种嫉恶如仇之人吗?为什么要这样做?你是被逼迫顶罪吗?你有什么苦衷吗?如果我知道是你,你要我做什么我都愿意,为什么要这样伤害我?"
于剑飞仰天长叹,道:"没有人逼迫我,是我一时糊涂做错了事。大错已经铸成,悔之何及?英雄末路,一世英名,毁于一旦,我不应该伤害你,我没有脸再见你了。"邱玲珑道:“你是被逼迫的对吗?你是被冤枉的对吗?你是有苦难言对吗?”
于剑飞将头埋在手里,摇头道:"我不该这样做的,我对不起你,我罪大恶极。葛延年的定性应当是胁从犯,量刑标准八年才对,不应当无罪释放。"审判长建议检方补充侦查,宣布休庭,择日再判。警方日夜不休审讯于剑飞、葛延年,二人都不肯改口供。
剑仁对烟雨讲述了庭审经过,第二天,烟雨要剑仁一同到邱玲珑家,烟雨道:"邱玲珑,你是想要剑飞死还是想要他活?"邱玲珑道:"你们有办法救他吗?只要能救他一命,要我做什么我都愿意,他是被冤枉的吗?他是被逼迫的吗?"
烟雨讲述了纳兰明珠一案以及顶罪的原故,邱玲珑惊呆了,道:"你们要我放纵真正的罪犯去指证他?这样能保他一命吗?”
烟雨道:"我们已经别无他法了,只有这样不择手段了,为了保他一命,只能赌一把了,寄希望于检方把这个案子拖延下去。我们也不想放纵真正的罪犯,我也不知道这样做是对还是错,能保他多活一年算一年吧。如果你出卖我们,我们都得坐牢。如果你愿意指证,一旦事情败露,7年以下刑,你自己考虑吧?"
邱玲珑道:“我就知道他不是那种奸恶之人,只要能保他一命,坐牢也好啊,坐牢我就可以天天看到他了。"
到了法庭上,邱玲珑涨红着脸,道:"有一个细节,我一直羞于启齿。在草丛中虽然他蒙着脸看不清长相,但我看到了他的两条大腿内侧各有一粒痣,小弟弟大概有14厘米长。请法警验身查明谁才是真正的罪犯?为什么我只记得是一人,完全想不起来有两个人?我当时头疼欲裂,想要挣扎却不能动弹。"公诉人道:"晚上八点多钟,虽然有路灯,草丛之中怎么能看清痣?应该是在作伪证。"
烟雨:关于这一点可以在晚上到现场用实验来证明。
于剑飞惊呆了,难以置信地看着邱玲珑。他明白,只有自己的家人才能知道自己的隐私,一定是剑仁去找了她。她竟然为了保我的命作伪证,不惜冒坐牢的风险。于剑飞道:"相识恨晚,相遇恨晚,相见恨晚,我是没有机会补偿你了。”
法院无法再审下去,宣布休庭。警方恼羞成怒,抓捕邱玲珑,日夜不休审讯,逼她招供,问她是否有人对她施压,令她作伪证?邱玲珑精神几近崩溃,撞墙自尽,受了轻伤,警方连忙将她送往医院,不敢再逼供。
烟雨听说后,叹息道:"我出的什么馊主意?差点害了她一条命,罪莫大焉,我是不是错了?" 剑飞知道后,难过得不吃不喝不睡,道:“我怎么能为保命这样伤害她?已经无法再悔改了,把我哥也牵连进来了,把她也牵连进来了。"对葛延年道:"你出去以后,不准再犯案了,你已经有案底了,很容易被抓。若再犯案被抓,别让我碰到你,在监狱里我一样能弄死你。我是早晚要判死刑的,不在乎多杀你一个。”葛延年变色道:"以后不敢再犯案了。”
检方认定葛延年为胁从犯,建议法院减轻一半的处罚,量刑八年。烟雨将案情写在网上,隐去邱玲珑的名字,认为应当查清事实,不应将葛延年冤枉入罪,疑罪从无,应当无罪释放。與论哗然,要求查清案情。法院无法判决,案子拖了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