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年伊始,发源自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向全国迅速蔓延之势,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和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疫情防控阻击战每一天的进展都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对于那些承担着众多员工福祉的企业家和高管来说,不仅要对疫情科学防控,对灾区驰援相助,也要冷静沉着地应对由疫情而引发的企业经营方面的各种问题。
今天,我们特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雄(EMBA 2014)律师与王哲华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劳动人事、商业合同、危机处理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给予专业解答,希望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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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假期将会令企业遭受损失,能否通知员工提前复工或者加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办”)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的假期(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以下称“延长春节假期”)。该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是国办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此重要举措,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企业应当遵照执行,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通知规定的2月3日起的不同的延迟复工期限,性质上应当属于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企业亦应当遵照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通知执行。虽然各地通知中没有明确不遵照执行是否会有相应处罚或者后果,但同样出于对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考量,企业应当避免将企业自身和员工暴露在严重疫情中;一旦提前开工而被任何人举报或者被相关部门发现,甚至因为提前开工引发群体性疫情暴发,都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延长春节假期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需的行业、岗位,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更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我们建议企业让员工签署《同意书》,且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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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确诊为新型肺炎,或者被隔离观察,企业该怎么办?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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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应该怎样支付员工薪酬?
关于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海人社局”)最新出台的意见: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为承担保障等任务而上班的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说,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的上述规定也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要求,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地区,如果当地人社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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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确诊新型肺炎的员工,以及被隔离观察或未及时返工的员工,应该怎样支付薪酬?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对于因此次疫情未返回企业复工的员工,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对于这些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更正。
对于因为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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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感染新型肺炎,企业该如何抚恤?
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派往非洲疟疾地区后回国发现患有疟疾而被认定为工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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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而经营困难,该怎么办?
根据上海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于其他地区,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上海市的上述规定执行,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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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为疫情无法履行商务合同,该怎么办?
企业作为商务合同的一方,由于此次疫情将或多或少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企业是卖方
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企业是买方
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
企业作为买方,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对于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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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对外沟通以减少风险发生?
应该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与客户沟通的tips
及时与客户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并向客户提供保护客户利益和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
及时了解客户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恢复购买能力、能否持续合作;
及时向客户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得客户对于企业的安排能够落实到具体人员;
及时与客户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与供应商沟通的tips
及时向供应商询问关于此次疫情中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约为企业提供服务/产品;
及时了解供应商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供应商是否能够恢复生产经营、满足企业需求;
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各项安排;
及时向供应商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企业与供应商的沟通落实到具体人员;
及时安排与供应商的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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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该怎么处理?
首先,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外,如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进行严格消毒。
最后,如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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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企业日常管理?
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
倡导员工做好正确的防护,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员密集场所等。
向员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以及落实到具体员工的事项。
向员工普及法律常识——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说明:以上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本次疫情国办、各地政府(尤其是上海、苏州和无锡)的政策,为企业在劳动人事、商务合同、危机处理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
来源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文 | 李雄、王哲华
编辑 | 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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