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生命,每个人应该都有活着的权利 --《十二怒汉》

片名:《12 Angry men》(《十二怒汉》)年代:1957年 国家:美国 导演:Sidney Lumet(希德尼·鲁迈特) 主演:Henry Fonda(亨利﹒方达);Lee J. Cobb(李﹒科布);Martin Balsam(马丁﹒鲍尔萨姆)。


这是一起普通的一级谋杀刑事案件,在所有的质证问询陈述等漫长的审理程序已经结束后,法庭剩下的是法官、书记员、法警以及陪审团成员。照例法官告知:你们已经听过证词,也明白法律的规定。剩下的事情的就是根据听到的看到的,做出判断。本起案子已经死了一个人,另一个人的生死掌握在你们手上,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怀疑,无法确认被告有罪,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怀疑的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无论如何,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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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在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都可以当陪审员。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可能会产生思维倾向的的职业,譬如律师、医生、教师等,也不得入选。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初选的名单人数远远超过实际所需要的人数,然后在经过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审查,最终决定适合该案子的陪审团名单。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他们都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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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参与庭审的14名陪审员,两位候补陪审员退席,12位陪审员被带到一个相对封闭的小房间,这是即将下雨的午后,闷热的房间没有空调,甚至连电扇都是坏的。在这个环境下12个人将就一个人的命运做出决断,这是一项沉重的责任。12个人推选一个人作为主持人,组织12个人就法庭上所呈现的一切做出判断,并需要得出一致性的结论。陪审团所决断的是事实问题,对事实的认定,本着一颗最普通的具有良知的心去相信或者否定事实。

检察官首先叙述案子的事由及起诉的依据:一直饱受父亲虐待和同学欺凌的被告,在一次被父亲扇了两个耳光后,终于爆发杀死父亲。插在父亲胸口的是市面上少见的刀子,疑是被告前几天所买,无疑是物证;楼下躺着休息的瘸腿老头清晰听见被告叫嚣着要杀死父亲并听见有人倒地的声响,快速跑到大门,恰好看见夺门而出的被告。街对面躺在床上的妇女,在电车通过时,正巧透过最后两节车厢看到被告正在行凶,这是证人证言。被告说去看电影了,没有人也没有物可以佐证,面对父亲躺在厨房地上的尸体,对于警察的询问却回忆不起看过的电影名字,主演以及故事情节。被告申辩在二手店买来的刀自己不知什么时候从破了洞的裤子掉了出去。在贫穷中遭受的没有尽头的肆意凌骂,一瞬间爆发,这是动机。间接证据确凿,不在场辩解软弱无力,刀子遗失的解释像是未经加工的谎言。检察官的举证和分析丝丝扣扣、无懈可击。

基于庭审阶段获取的信息,似乎没有任何思虑就得出被告有罪的结论。生活在贫民区,年少时母亲去世,在孤儿院待过,缺乏基本的教育和教养,还有不良的社会记录。这样的家庭,这样的居所,这样的成长环境,必然会有这样的孩子,加上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呈现,结论显而易见。匿名投票这时候都显得多余和画蛇添足,投票的结果出人意料,12个人开始第一轮的举手投票,11个人投了有罪的,8号陪审员投了无罪。他不能坚定男孩没有犯罪,跟他坐在一起的11个人接受了同样的讯息,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何以他内心存疑?如果裁决被告有罪,那就等于把他送上电椅,这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放在电椅的按钮谁去开启?8号陪审员对于生命更多的敬畏,这样的决断自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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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的被告过了悲惨十几年时光,虽然有政府指定的律师,却未必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去追根问询,法庭上看是公平的审判,实际则不然。有了其中一位陪审员的固执和坚持,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于是在他的坚持下有了第一轮的讨论。

插在死者胸口上的刀是被告从一个二手店买来,店主说这把刀花纹图案独到,似乎绝无仅有,8号陪审员却在审理期间散步在被告家附近的二手店买到同样的一把刀。既然如此的坚定又有如此的巧合,那么为什么不慎重?于是有了第二个持无罪意见的陪审员,

楼下瘸腿的老头说他听到被告叫嚣杀人的声音,然后有人倒地,而对面的女人在最后两节车厢经过时看到杀人的场面,老人如此清晰听到被告的叫嚣的内容,以及确认是被告所说,震耳欲聋的电车经过,是否能够清晰听出被告的声音以及叫嚣的内容,无疑是让人觉得可疑的。是的,要被一个生命送上电椅,一定要有确认无误的证据,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坚持无罪,这是对于生命的敬畏。

一个住在走廊尽头的瘸腿的老头听到杀人的动静倒地的声音以及对门女人尖叫的声音,开门而出,看到凶手夺路而逃。从走廊尽头到大门,即便用跑也至少需要15秒的时间,一个腿有的残疾老人似乎不太可能做得到。

被告说自己在案发时在电影院看电影,在当时面对警察的询问,并不能清晰描述电影的情节。我们没有承受压力,同样对发生的事情只会随着时间越来越淡忘,抱着被告撒谎的陪审员也不得不承认时间让很多坚信的事实在自己回忆起来底气也没有那么足。

被告与父亲的身高相差大约18厘米,被告父亲的伤口是从上往下,对于一个相对较矮的人要从下往上刺杀一个人,从刀子插入胸口的部位,以及普通人使用刀子的习惯,没有经过长期的训练,完成是困难的。

街对面的女人目睹整个杀人的场景而且确信杀人者就是被告,这是影响整个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戴眼镜的人长期戴眼镜的后果就是眼眶会有两个深陷的凹坑,常理没有那一个人会戴着眼镜睡觉,也就是说一直坚信看到杀人场景的女人,没有佩戴眼镜的情况下实际上看到可能只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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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蚕丝剥茧一层一层对看似坚实的证据进行分析,每一件证据都让人疑窦顿生。美国的第二人总统John Adams曾说: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是的,如果陈述事实和陈列的证据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原则很简单“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这样的理念是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基于良知的判断,更是对公权的畏惧。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追求,也许这一次的决断是错误的,但是为了不被错杀的哪一个,做出的判断应该就是无罪,即便这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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