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大,我赌球输的几十万,可以不还吗?

又到了世界杯,足球的狂欢季也是赌球的狂欢季节,可是在赌球的同时,切忌不要逾越法律的界限,尤其是借钱赌球,或者赌球欠债!

14年,曾经是足球运动员的郑先生因为赌球投注100万元,也因此欠了上级庄家任先生30万元赌债,当任先生起诉讨债时,郑先生以赌球违法为由拒绝还债。此后,郑先生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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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依30万借条起诉

2013年11月,37岁的任先生向海淀法院起诉,称朋友郑先生同年3月向他借了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到了承诺还款期限后,郑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故起诉郑先生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4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与郑先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先生虽辩称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

二审:欠债人出示证据 证明欠款是赌债

郑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郑先生补充提交若干证据。其中,证人李某于2014年6月19日出庭作证,说其与郑先生和任先生两人都是朋友,李某知道任先生开设球庄,郑先生当时又想赌球,就介绍两人认识。此后两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

证人周某也出庭作证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情况。开庭审理中,郑先生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哥,我玩球在你这儿也一年多了,你也吃了不少水是吧?”随后任先生催促郑先生偿还赌债,郑先生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

在郑先生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先生对郑先生的妻子进行威胁。任先生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于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任先生在法庭上就一句话,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据。任先生还说,自己是将房子卖掉后借钱给郑先生的。在庭审过程中,郑先生在法庭的大屏幕上演示了赌球网站的登录情况。

终审判决

一中院上午当庭进行宣判,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在宣判中认为:任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

郑先生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先生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郑先生、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任两人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二审裁定驳回任先生对郑先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赌球和足彩要区分对待

足彩与赌球均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足彩与赌球截然不同。足彩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

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必须禁止。网络赌球类似传销模式,大庄家在境外赌球网站注册“股东级”账号,大股东发展股东,股东发展总代理,总代理招揽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由此形成庄家到会员的6个层级的网络体系。

借条中是否表明是赌博欠下的债务?

一份因赌博而签下的借条是否有效,需要看你的借条如何书写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这就表明,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如果你的借贷关系本身不合法,那么法律不会保护该借贷关系。而赌博行为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对其持有的是否定态度,因此如果你的借条中明确表明是因为赌博而产生的借贷关系,那么对不起,这份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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