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工作者前世今生

    早在160I年的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部法律为社会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如果想了解这一时期的历史,建议大家看《雾都孤儿》。

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由个人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由友好访问员到给薪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发展伴随着整个工业革命。

欧洲社会工作长足发展,美国也不甘落后。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这些专业方法的发展都来源于美国。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工作者是泊来品。泊来品很适合于拿来主义。

那么社会工作者有什么作用呢?是雷锋光做好事么?不止如此。

在美国,如果有小孩被家长虐待,社工有权带走孩子并起诉家长,剥削其监护权。社工工作与司法制度是融合的。

反观中国,有把孩子从十六楼扔下母亲,有活活打死孩子的妈妈。南京饿死女童案是一个最突出的例子。人们都在谴责家长时,那些可怜的孩子呢?有谁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去介入,而不让类似的惨剧发呢?

恰恰,这些工作是社会工作者可以做到的。如果我国司法制度能在国家层面上对社会工作进行支持,这样的惨剧会减少发生。

国人在长期父权意识中,认为孩子与女人是私产。所以,打孩子是自家的事,别人管不来。就算是有司法机关介入也不怕,只要打不死就沒事。打死了,也不过是头条新闻。吃瓜群众叹息一顿,而与实质无补。

如果社会工作者的长足发展,可以避免这种家庭惨剧,为什么不提倡?孩子不是私产,是独立的有生命的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所以,孩子并不是私产,儿童虐待不是个人事件,而是国家社会政策急待解决的事情。

我不希望新闻之下血淋淋的事件,换不来人们对悲剧的思考。

对于那些逝去的生命,谴责加害者是多余的。最重要的采取措施,让此类事件减少或杜绝发生。

介入是社会工作者需要去做的事情。在政策的支持下,做有益于社会的事。

这就是社会工作者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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