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晓菊:大难临头,夫妻原本的同林鸟真的能各自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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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罗某及林某,罗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谢某介绍认识了原告,并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如延期归还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罗某签字并按手印。当天原告经由谢某把款项分五笔汇至被告林某的平安银行账户,被告林某也承认该账户是其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6年8月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被告罗某对于借款事实予以承认,林某辩称自己已于2016年5月13日与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对罗某的借款并不知情。

案件分析

本案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同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虽然原告在起诉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但是被告林某是否还应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罗某以个人名义的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林某在与罗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接收了此笔借款,显然林某对此借款是知情的,而且,林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罗某对于各自的财产实行约定制,即所得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对债权人王某而言自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罗某、林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件来源:王某与罗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3民初925号

案外话

就本案而言,核心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就是所谓的“24条规定”,这对于债权人来说确实是带有点偏向性的侧重,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和于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仅仅三条的司法解释来看,不再是“24条”的一刀切,对于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这赋予了“24条”新的能力,补充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新的司法解释的三条分别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又是对“24条”的进一步完善和精细化,这些新的司法解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不会因为债务人的“假离婚真躲债”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不会因为这个“有难同当”的规定引发更多令人唏嘘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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