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不在岗如何处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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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几年,面对国家的强制规定,一些零售药店开始打“擦边球”,或租赁证照,或将药店“过户”到执业药师名下,只用证件不用人。在采访中,有基层监管人员提出,新修订药品GSP规定,药店“营业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在监管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监管人员在检查时“见证打钩”,无法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以挂证应付换发经营许可证情况较为普遍,且几乎没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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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监管越来越严的情况下,已经有多地区严查挂证情况,比如前阵子长春市食药监局要求三次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且销售处方药,将对企业全面检查、撤销GSP认证证书罚款二万元、记入监管档案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惩罚办法相当严格!

所以如果碰巧人不在,把人找来就行了,如果真遇到了违规的事情,能找关系还是去找关系吧,具体就不说了,毕竟中国是关系社会。但是假如正好赶上执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那就做好从头再来一遍的准备吧,辛辛苦苦一辈子,一夜回到解放前不是梦哈,有点夸张,但是还是谁都不愿碰到的事情,所以作为老板还是老老实实的过一下执业药师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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