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葛优躺”之诉论肖像权 | 众乐乐娱乐法

近日,因“葛优躺”这一热门话题而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的知名演员葛优,一纸诉状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至法庭,其主张该公司旗下网站在微博中借用“葛优躺”这一博人眼球的话题,私自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以达到为该公司宣传的目的,严重侵犯了他本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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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具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接下来,众乐乐娱乐法带您一起探究艺人肖像权的那些事儿。

何为肖像权

法律上的肖像,通常是指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具有物的属性,能够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表现出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实际上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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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至此案,首先,本案所涉及的葛优照片中的肖像,真实可辨,是以葛优的神情、姿势为突出重点,具有明显的上面所论述过的法律肖像特征;其次,此一肖像特征已被艺术地再现,独立地被固定在相纸上,使其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

综上所述,此案微博上所发布的相关照片实际已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符合法律上肖像权的定义。

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主要由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组成。再综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三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通常可以判定下列三种情形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这一类有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两种类型。因为肖像权亦具有专有权,因此判断其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根本上在于判断其对公民肖像的专有权的尊重与否。

二、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此类情况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略。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通常亦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本案中,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未经葛优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于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18张使用葛优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关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相关的酒店业务的台词字幕,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和商业属性。

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一、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而且所指的“营利”是指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综上,本案中在未经葛优允许的情况下,就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具有明显营利目的的葛优照片的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所作所为已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也可以被认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肖像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规定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现本案所涉及的相关侵权照片几乎在网上已无处可寻,可见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删除之前发布的侵权照片,停止侵犯葛优肖像权的行为;另外其在事情发生后随即也在官方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为之前的不当行为向葛优先生表达了歉意,算是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做出了一定的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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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则属于财产责任方式。回归我国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无论“情节严重”与否,也不管最后商家是否有所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而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类“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则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如果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般将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而本案中,虽然葛优提出的具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最后合计为40余万元。但至于最后实际的赔偿金额,则还要等法院在具体调查审理、了解案情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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