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路上的光荣牌

国家政策真正好,

尊崇军人不会少。

地方不见行动到,

犹如夏遇雪风飘。


已发放光荣牌的有: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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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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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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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

辽宁省大连市

山西省大同市
山西省灵石县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福建省武夷山市

至今光荣牌未悬挂到位的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河北省保定市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江苏省盐城市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河北省承德市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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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

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六条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七条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八条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第九条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附件

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光荣牌(式样图附后)材质为钛金牌,底色为金黄色、沙底镀金;规格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荣之家”字样为红色套亮金边,方正魏碑简体132号字,四个字规格为202毫米×43毫米,距上边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32号简体字,规格为82毫米×11毫米,距下边29毫米,距右边32毫米;左下角配长城图案、亮金色,规格为155毫米×36毫米,距下边15毫米,距左边16毫米;红色花边宽4毫米,距边缘10毫米,花边内线粗0.7毫米,花边外线粗1毫米。右下花边内“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20号字,规格为73毫米×6.8毫米,距下边16.5毫米,与“×××人民政府”右端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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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8〕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切实做好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悬挂对象

户籍所在地目前在 四川省范围内的“三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 “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组织实施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在我省机构改革完成前,暂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同步推进,在2019年春节前完成为全省既有全部对象集中悬挂光荣牌任务。

(一)光荣牌制作。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的规范样式和技术标准,由民政厅统一制作,于 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分发到县(市、区)。

(二)悬挂对象统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悬挂对象数量,2018年10月30日前向民政厅申报本地区所需光荣牌数量。各县(市、区)民政局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含隶属关系不在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光荣牌悬挂统计工作。

(三)安装悬挂。

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本地光荣牌的安装悬挂工作。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本通知发布前,各地自行悬挂的光荣牌,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收回。

三、光荣牌管理

(一)更换与保留。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二)收回与恢复。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工作,认真核对、统计,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调整悬挂对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登记、及时挂牌。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户外广告、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规范光荣牌悬挂工作的重要意义,选树一批爱国奉献、爱岗敬业、艰苦创业的光荣牌悬挂对象先进典型。同时,要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进一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2019年1月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悬挂光荣牌工作完成情况。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整改。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

3退役军人事务部文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部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整体进展顺利。目前各地悬挂光荣牌已进入高峰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个别地区让对象自行领取光荣牌、不为户籍不在本地的长住对象悬挂光荣牌、不悬挂全国统一样式的光荣牌、仪式感和宣传不够等,严重影响了工作效果和对象满意度,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整改。现就规范悬挂光荣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落实政策,切实压实责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高效落实,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挂尽挂。自《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给其家庭继续悬挂,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不再为其家庭重新悬挂或更换光荣牌。要以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悬挂主要依据,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改变,按照其申请悬挂或更换光荣牌,不能简单地以户籍不在当地为理由拒绝、推诿。各省份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严格问责、严肃处理,绝不迁就姑息。

二、注重悬挂仪式,充分体现尊崇。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函〔2019〕5号)相关要求,切实注重和突出悬挂光荣牌的仪式感。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举行集中悬挂仪式,做到既简朴、庄重,又热情、热烈。要尊重对象意愿选择悬挂或摆放方式,需要悬挂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悬挂到位,坚决杜绝出现让悬挂对象自行领取光荣牌的现象,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送达每位对象的心坎上。

三、及时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结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依托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建立完善的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包括悬挂光荣牌家庭户主的基本信息、人员类别、户籍所在地、现长住地、悬挂时间、悬挂方式和变动情况等信息项目。要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悬挂光荣牌任务的同时,高标准落实建档立卡工作,切实做到悬挂情况清楚明晰,悬挂对象信息档案齐全规范。同时,加强和当地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结合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情况,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切实实现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集中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借助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报道工作进展,让对象知道何时能够挂上光荣牌,也要报道工作成效、宣传国家优抚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尊重退役军人、尊崇现役军人的浓厚氛围。要注意收集各级在开展悬挂光荣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和事迹等信息,包括图片、视频、典型故事等,以便后期宣传和资料存档。相关信息请于4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送我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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