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笔记(一)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笔记:

1、开发产品:土地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配套设施。

2、土地开发以外的开发产品视为完工条件:竣工备案,投入使用,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二、第二章收入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笔记:

销售收入:

1、销售过程取得的全部价款,例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经济利益(有现金流入)

2、代收的基金、费用、附加,企业自己纳入收入范围或是自开票的,确认收入,反之,作为代收代缴款项。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笔记:

确认收入时间:

1、一次全额,实际收到款或者有向对方收款的凭据

2、分期收款,合同约定付款日,提前付款,实际付款日

3、按揭贷款,合同价为收入额,首付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按揭款在每期转账时确认收入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笔记:

确认收入

企业与购买方,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签合同或协议

1、手续费方式销售,合同价为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合同价大于买断价,合同价为收入,买断价大于合同价,买断价为收入(孰高原则)

3、基价保底并实行超基价分成销售,合同价大于基价,合同价为收入,不得扣除分成额,合同价小于基价,基价为收入(孰高原则)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合同或协议

基价+分成额 确认收入

以上,均在收到受托方已销代销商品清单日确认收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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