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小口径(二)

       马上要过十一了,不能带着自己挖的坑过节日,否则负担很重很重。

       为了我节日快乐,让我们 接着昨天的话题,谈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另外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口径。

     二、投资收益的口径

       先看看原文: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税收优惠文件中常用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确的负面清单,需要排除清单中的行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明确的是正面清单,需将清单中的行业纳入优惠范围。优惠政策口径一向秉承谨慎性的原则,由于其目的不同,所以选择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就不同,加速折旧政策的分母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大,而加计扣除政策分母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小,防止出现企业因当年获得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等非经营性收入过大,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收入总额50%,反而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以上是制定这条政策的初衷。现在的问题都集中在对投资收益的理解上。熟悉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的人就会发现,投资收益是会计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计入收入总额的各类收入中并没有投资收益这样的表述。那么这条政策中的投资收益具体指什么呢?

        一种理解认为既然政策表明的是投资收益,就应该与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保持一致。

        另外一种理解是既然是税收政策的规定,应该按税法明确的各类收入类型归集投资收益。

        以上两种理解的最大区别在哪呢?简言之一个是利得,一个是收入。对于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这类企业在持有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利得和收入是一致的。但对于投资资产转让,两种不同理解相差甚远。比如某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1000万元,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万元,按照第一种理解计入投资收益的应是200万元,而第二种理解是1000万元。

       税法中明确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计入收入总额的是转让股权的收入,即上面例子中提到的1000万元。从逻辑上来讲,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应是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我的意见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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