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某自媒体在网上曝光一张美团点评的歧视招聘要求截图。
随后,美团官方微博进行了回应,表示“开大众信中医的东北河南混血丑小编表示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招聘要求,该员工正被拖出去打!”
不到2小时,美团官方又发布了对涉事员工辞退的处理意见。
美团为什么这么迅速的作出回应,除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和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考虑,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该招聘发布已经涉嫌违法!
涉嫌违法!涉嫌违法!
美团官方的处理意见当中也已经承认发布的招聘信息使用地域歧视、爱好歧视类不当言论,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者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一个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网络平台公司,美团应当是深知网民的力量,深知其中利害关系,不会允许随便发布如此奇葩的招聘文案,之所以会这样,应该是涉事人员未掌握好网络语言的恰当运用,为了吸引眼球,随便调侃。
所以网络语言是一把双刃剑,运用起来需要相当的技巧,运用的好,大家喜欢,运用的不好招来非议,损坏自身形象。
哪句话该说,哪句话不该说,什么场合说什么话,我们必须好好把握,企业要讨好网民不假,但请实实在在表现,别把讨好变成讨厌,任性变成违法 。